“封建”概念研究:五份学生资料整理(匿名稿)
学生甲:古代中国“封建”语义、制度事实与封建—郡县之辨
古代中国“封建”材料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西周建国时期的制度事实,第二是春秋战国至秦汉关于分封与郡县的制度选择,第三是秦汉以后学者对“封建”的追述和再解释。只有将这三层分开,才能避免把后世形成的完整“封建制”图景直接投射到西周,也能避免因秦以后仍有封王、建藩而误判郡县官僚国家的基本性质。
从词义看,“封”与土地疆界、授土和爵命相关,“建”则有建立国家、确立法度之义。《周礼·封人》所载“封其四疆”,《说文解字》“封,爵诸侯之土也”,说明“封”兼有划界和授土含义。《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是古代“封建”制度含义最常被引用的材料,其重点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分配土地,而是以亲属和功臣建立政治据点,使之承担拱卫王室、贡赋和军事义务。《左传·桓公二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进一步显示,西周政治秩序具有从天子、诸侯到卿大夫、士的层级结构,宗法关系与政治统属彼此交织。
西周封建的形成,与周人以较小政治共同体统治广大区域的现实有关。分封使王室亲族、功臣及归附者在各地建立相对稳定的权力中心。受封者拥有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人民和治理权,同时承担朝觐、贡赋、军事协助等义务。它既是一种国家空间的组织方式,也是一种贵族等级和权力再分配制度。因而不能把西周封建简化为“土地私有”,也不宜只从后世爵位制度理解。其制度要点在于地方政治权力与贵族身份、宗族关系和土地人民的结合。
春秋战国时期,分封秩序逐渐松动,兼并战争、县制推广、官僚任免和赋税兵役制度的变化,使地方治理越来越脱离世袭贵族的封国形式。秦统一前后的封建—郡县之争,是古代“封建”概念发生自觉化的重要节点。《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丞相王绾等建议在燕、齐、荆等远地立诸子为王,李斯则以周代诸侯相攻为鉴,主张设置郡县。秦始皇采纳郡县方案,表明中央直接任免地方官员成为帝国治理的基本原则。由此以后,“封建”常在与“郡县”的对举中获得更清楚的制度边界。
汉初实行郡国并行,既分封同姓诸侯王,又保留郡县官僚体系。吴楚七国之乱和平定诸侯王势力的过程说明,汉代封国并未恢复西周式层层分封秩序,而是嵌入皇帝—郡县国家之中的特殊区域。此后历代虽有封王、食邑、宗藩和勋贵爵位,却多为中央皇权控制下的等级安排。魏晋“封爵而不治民”、唐宋封王食邑、明代宗藩等制度与西周封建有历史联系,但权力结构和地方治理功能已明显不同。因此,判断某一时代是否实行封建制,不能只看是否存在王爵或封号,而要看受封者是否实际掌握世袭性的地方统治权,地方政治是否以分封关系为基本骨架。
秦汉以后关于封建与郡县优劣的讨论,推动了概念外延变化。柳宗元《封建论》提出“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意在说明封建秩序出于历史情势,而非圣人有意识设计,并借此论证郡县制并非秦的偶然创制。柳宗元所论虽以分封为对象,却已把问题提升到国家形成和治理秩序的历史解释层面。至宋元明清,论者继续从治乱、中央与地方关系、人才任用和权力约束等方面比较封建与郡县。顾炎武提出在郡县体制中保存地方责任和自治因素,常被概括为“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其关注点已经不是复古式恢复诸侯割据,而是矫正高度集权下地方治理的弊端。
目录学和制度史书写也扩大了“封建”的材料范围。《太平御览》设“封建部”,马端临《文献通考》设“封建考”,把上古建国、历代封爵、宗藩等材料置于同一门类。这种编纂传统表明,古代学者已形成广义与狭义并存的用法:狭义指西周式封邦建国,广义可包括后世封王、封爵和建藩。但无论范围如何扩大,古代“封建”基本仍属于政治制度概念,并未直接成为从秦至清整个社会形态的名称。
这一结论对现代讨论有两点意义。其一,不能把古代“封建”理解为一个从西周到清代内涵完全一致的制度。西周封建、汉代诸侯国、魏晋封爵、明代宗藩之间既有名称和礼制传统上的连续性,也有实际权力结构的显著差异。其二,古义与现代社会形态义必须区分。指出秦汉以后不是西周式封建,并不能仅凭这一点否定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因为后者讨论的是土地关系、阶级结构和生产方式,而不是分封制是否延续。反之,承认秦汉以后可在社会形态意义上称封建社会,也不能倒过来说秦汉帝国仍以封邦建国为主体。
除传世文献外,西周金文和考古材料也是核定封建制度不可缺少的证据。受封铭文常同时记载王命、土地或民众的授予、礼器赏赐与政治职责,能够校正后世文献将分封制度过度整齐化的倾向。不同封国的来源、地位和与王室关系并不完全相同,既有姬姓亲族,也有功臣、旧族和归附方国。因而“封建亲戚”是重要原则,却不是西周政治空间的全部。把金文、城址、墓葬等级与《左传》《周礼》等材料互证,可以看到封建制既有规范性叙述,也有地区差异和历史变动。
还应区分“封国存在”与“封建体制居于主导”两种判断。汉代、晋代和明代都存在诸侯王或宗藩,个别时期也发生封国坐大,但地方行政、财政征收和官员来源总体仍由皇权国家控制。封建残余或分封成分可以长期存在,却不足以据此把国家整体重新归为西周式封建。反过来,秦汉国家实行郡县制,也不意味着地方社会完全由中央命令直接塑造,豪强、宗族、乡里和地方精英仍构成实际治理的重要中介。制度分类必须同时观察法定结构和实际运行。
从论证方法看,古代史部分应避免把“封建”与“郡县”写成绝对二元。中国历代常在中央直辖与宗藩、爵邑、地方世袭势力之间形成复杂组合;封建与郡县也常被后世思想家用来讨论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任官与世袭等一般政治问题。因此,材料整理既要说明秦汉以后郡县制成为主体,也要保留封国、爵邑和宗藩制度的具体历史,不以宏观结论抹去制度混合现象。
古代史部分最稳妥的写法,是先确定制度层面的事实:西周以封邦建国和宗法等级组织广域政治,春秋战国以后郡县官僚制成长,秦汉确立中央集权国家,后世分封只是这一国家结构中的局部制度。然后再说明概念层面的演变:秦汉以后“封建”在与郡县的对举中不断被解释,外延有所扩大,但仍以政治制度为中心。如此处理,既能保存古典文献的本来语境,也为后文讨论 feudalism 和“封建社会”留下清楚边界。
主要使用文献(12种)
-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左传·桓公二年》。
- 《周礼·封人》。
- 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
- 柳宗元:《封建论》。
- 马端临:《文献通考·封建考》。
- 顾炎武:《日知录·郡县论》。
- 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 冯天瑜:《“封建”概念辨析》,《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 冯天瑜:《“封建”概念泛化的历史考察》。
- 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 倪世光:《追本溯源:中国“封建制度”概念问题再认识》,《河北学刊》2015年第5期。
- 冯天瑜:《封建》,江苏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
学生乙:西欧 feudalism 的概念形成、三种主要义项及比较史限度
西欧 feudalism 并不是中世纪人普遍使用的自我命名,而是近代欧洲法学家、历史学家在整理封土法和中世纪制度时逐渐形成的分析概念。其词源与 fief、feudum 等封土用语有关,早期研究主要围绕封土授受、效忠礼、军事义务和封君封臣之间的权利关系展开。因此,狭义 feudalism 首先是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概念,而非整个中世纪社会的同义词。理解这一点,是比较中西“封建”的起点。
狭义封建主义的经典概括常与冈绍夫相联系。其核心要素包括:自由人之间的主从关系;封臣向封君承担效忠和服役义务;封君给予保护并授予封土;封土既是维系军事服务的物质条件,也是政治权利关系的载体。这一模式最适于说明法兰克及其后继地区特定时期的贵族制度。它的优点是对象明确、可由契约、法律文书和礼仪材料验证;不足是适用地域和时段有限,难以囊括庄园、农奴、教会、城市以及王权等中世纪社会的全部结构。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代表较广义的用法。布洛赫并不把封建关系局限于封土法,而是讨论人口环境、社会联系、依附关系、贵族生活、土地权利和权力分散等相互关联的现象。广义封建主义由此成为一种社会结构概念。它能够解释中世纪秩序何以在国家权力不充分、私人保护关系扩展和土地权利层叠的条件下运转,也使欧洲之外的比较成为可能。但广义化的代价是概念边界变得模糊:如果凡是土地贵族、农民依附、地方分权或等级秩序都称封建,概念便可能失去鉴别力。
侯树栋将相关学术史概括为狭义封建主义、广义封建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封建主义三大类型。第三种类型把重心从封君封臣制度转向生产方式:土地是主要生产资料,直接生产者占有或使用土地,统治阶级通过地租、劳役及政治法律强制占有剩余。此时“封建”不再要求各地具有完全相同的封土契约,而成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一种概括。马克思主义概念的优势,是能够把土地制度、阶级关系、国家权力与社会再生产联系起来;其风险则是若把西欧经验当作唯一模板,容易把不同地区压入同一阶段图式。
奥托·布鲁纳的概念史研究提醒,feudalism 的形成与近代国家、社会二分以及法制史分类密切相关。后人用统一概念整理中世纪材料,容易把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权利形态重组成一个过度整齐的“封建制度”。20世纪后期,伊丽莎白·布朗以“一个构造的暴政”批评 feudalism 概念过度支配中世纪史研究,苏珊·雷诺兹则重新审查所谓封土和封臣关系的文献基础,指出许多被视为统一制度的内容是后世法学和史学解释的产物。这些批评并不等于中世纪不存在领主、封土和依附关系,而是要求研究者用更具体的语汇描述历史现象,避免让预设概念决定材料解释。
侯建新据此强调西欧 feudalism 的特殊性,主张严格区分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中国先秦封建和秦汉以后皇权社会。他的贡献在于指出:西欧封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落后、专制或地主压迫,而具有领主权力、封臣网络、土地授受和政治权利分散等特定结构。如果把中国秦汉以后的中央集权官僚帝国直接等同于西欧封建,确会遮蔽二者在国家权力组织上的重大差异。黄敏兰对中西概念差异的分析也表明,中国公共语境把家长制、礼教、专制、迷信等统称“封建”,与西欧历史上的封建主义并不对应。
不过,从西欧特殊性出发,并不能自动推出“封建”概念绝不可作跨区域比较。比较史所需要的不是对象完全相同,而是比较维度明确。若比较封君封臣契约,中国秦汉以后显然不符合;若比较地方领主权力与中央权力的配置,欧洲、日本和中国可以形成差异性对照;若比较土地所有、农民依附和剩余占有,则又进入社会形态层面。阮炜提醒,现代中国“封建”具有多维所指,不能只用西欧狭义模式裁决全部用法。丁东宇对马克思文本的梳理进一步说明,马克思并未给出一套简单、封闭的封建社会定义,他关注中世纪日耳曼社会、城乡分离、土地关系以及资产阶级社会的生成,不能把其概念缩减为封臣制或农奴制单一指标。
因此,中西比较需要先声明所用义项。第一层是制度比较,考察封土、封臣、世袭权利和地方司法军事权;第二层是社会结构比较,考察土地贵族、农民依附、庄园或乡村共同体、国家权力分布;第三层是社会形态比较,考察生产资料占有、剩余提取和阶级关系。三层可以关联,却不能混用。比如,日本幕藩体制在封土、主从关系和地方权力方面与欧洲具有较强可比性,而秦汉以后的中国在中央官僚体制方面差异显著;但若转向地主经济和前资本主义剩余占有,中国又可与其他封建社会类型展开比较。
比较史研究还可把笼统的“是否封建”拆成若干可观察指标:土地授予是否附带政治或军事义务,权利能否世袭,司法、征税和征兵权掌握在何种层级,农民与土地及领主之间是什么关系,中央权力能否直接任免地方官员。以这些指标比较,可发现欧洲各地区内部也并不一致。法国北部、英格兰、德意志和意大利的制度组合不同,“典型封建制”只是分析模型。中国和日本同样需要分期、分区处理,不能分别压缩成一个静止对象。
这种指标化方法有助于评价“概念错位”命题。若研究对象是地方司法军事权与封土义务的结合,秦汉以后中国确与西欧差异很大;若研究对象是土地支配和农民剩余被政治性权力占有,则又可能出现结构相似。概念能否跨区域使用,不取决于名称是否来自欧洲,而取决于比较维度是否公开、材料是否对称、差异是否被保留。因而最需要反对的不是比较本身,而是未经限定的同一化。
西欧概念史对中国“封建”讨论的真正启示,不是给出一个可以直接移植的标准答案,而是证明 feudalism 本身也经过法律制度、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等多次转义。既然西方概念内部存在争论,中国学界便不宜把某一种西欧定义绝对化;但也不能借“多义”取消限定。文章中凡使用“封建”,应说明它属于狭义制度、广义社会还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只有完成这一限定,才能客观评价秦汉以后中国是否可以称封建社会,也才能避免把词语相同误当成历史对象相同。
主要使用文献(12种)
- F. L. Ganshof, Feudalism.
- Marc Bloch, La Société féodale(《封建社会》)。
- Otto Brunner:《“封建主义”概念史》。
- E. A. R. Brown, “The Tyranny of a Construct: Feudalism and Historians of Medieval Europe,” 1974.
- Susan Reynolds, Fiefs and Vassals: The Medieval Evidence Reinterpreted, 1994.
- 侯树栋:《论三大封建主义概念》,《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 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 侯建新:《“封建”:世界史中的一个概念错位》。
- 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错位的原委及应对》。
- 黄敏兰:《从中西“封建”概念的差异看对“封建”的误解》,《学术争鸣》2007年第3期。
- 阮炜:《“封建”概念的所指及其适用性》,《贵州社会科学》2024年第10期。
- 丁东宇:《马克思的封建社会概念》,《学术交流》2012年第6期。
学生丙:近代“封建”译语的输入、转义与现代负面语义的形成
现代中国“封建”概念的形成,不能概括为古词自然延续,也不能简化为某位译者的一次错误选择。它是在东亚汉字文化圈、西方历史知识输入、晚清政治改革、新文化运动、社会史论战和革命理论多重作用下逐层转义的结果。梳理这一过程,应区分三个问题:feudalism 何时被译作“封建”,该译名何时用于中国历史,以及“封建”何时从历史分类词转化为全面的负面评价词。
19世纪日本接受西方政治学、法学和历史学时,已有本国幕藩制度作为理解欧洲中世纪的经验参照。日本传统本来就使用汉字“封建”描述幕府与诸藩关系,而武士主从、领地授予和地方权力分割又与欧洲封土封臣关系存在一定相似性。以“封建”对译 feudalism 因而具有东亚本土制度经验的支撑,并非纯粹字面误译。冯天瑜、方维规等特别重视日本中介,认为日本译语使中国古典“封建”与西欧概念发生对接,并为其后现代中国语义扩张创造条件。
但“谁最早完成对译”并无绝对简单的答案。李根蟠根据晚清材料指出,梁启超1899年讨论中国和欧洲国体时已经把周代与欧洲某些历史阶段并置,不过其“封建”仍主要来自中国古义。严复1901年译《原富》时曾把 feudalism 音译为“拂特之制”,1903年译甄克思《社会通诠》时则使用“封建”来表示相应社会阶段。由音译到意译的变化说明,译者不是机械套用既有汉语词,而是在比较文明史框架中寻找可使中国读者理解的名称。倪世光对词根和译名问题的讨论也表明,feudalism 的西文含义与中国“封建”并非完全重合,译名一旦固定,便会反过来塑造对中西历史的认识。
冯天瑜把“封建”泛化的形成追溯到明治日本、西学东渐和中国近代思想变革的连续过程。他认为,日本因幕藩体制与欧洲中世纪有相似性,以“封建”对译 feudalism 尚有制度依据;该译名进入中国后,却被用于说明秦汉至清的整个历史阶段,遂发生名实错置。方维规肯定这一跨语际考察的意义,认为问题不仅是翻译用词是否准确,更是接受者如何理解概念与历史对象。侯建新则从世界史角度强调,西欧 feudalism 的制度条件在秦汉以后中国并不存在,故对译和套用容易把欧洲特殊经验普遍化。
甘建民的商榷提供了必要修正。他把现代中国“封建”含义的来源放回更复杂的晚清民国语境,提示不能只用“日本输入—中国误植”一条线解释。中国传统内部已有封建—郡县论说,晚清知识人又主动运用进化史观、国体分类和文明比较重组古代史。现代词义的形成既有译语输入,也有中国思想界的选择、再解释和政治化。换言之,日本是重要中介,但不是唯一原因;严复、梁启超及此后中国论者并非被动接受者,而是根据救亡、变法和国家建构问题改造外来概念。
进入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封建”开始明显负面化。对家族制度、纲常礼教、父权、旧道德和专制政治的批判,逐步聚集到“封建”名下。冯天瑜、黄敏兰和张绪山都注意到,“封建礼教”“封建家庭”“封建思想”等组合使概念脱离严格制度史含义,成为传统社会弊端的总标签。这种变化具有现实历史背景:新文化运动需要概括旧秩序并形成清晰的批判对象,“封建”因已有历史阶段和落后秩序的含义,适合承担这一功能。但概念动员力增强的同时,所指也更宽泛,宗法、礼教、迷信、专制乃至一般保守现象都可能被归入其中。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使“封建”进一步社会形态化。论者不再只问西周是否实行分封,而是讨论中国何时进入封建社会、秦汉以后属于何种生产方式、近代中国是否仍有封建残余。李根蟠指出,论战中存在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秦汉封建说以及商业资本主义、专制主义、官僚主义封建制、地主制封建社会等不同方案。此时“封建”已经成为解释土地关系、阶级结构和历史分期的概念。吕振羽提出“地主制的封建社会”,王亚南发展“地主经济封建制”,都表明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试图用限定语标出中国与西欧领主制的差别。
革命理论又赋予“封建”新的政治功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反帝反封建”不是单纯的古代史命名,而是对近代中国社会结构、革命对象和革命任务的判断。周建明强调,这一概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中国革命实践的产物,不能仅以译名不严密为由否定。这里的“封建”主要指地主土地关系、地方权势、宗法压迫及其与帝国主义、官僚政治的结合。它与西周封建、欧洲封臣制并非同义,却在中国革命语境中具有明确的分析和动员功能。
1949年以后,“封建社会”进入通史叙述、教材和政治语言,成为中国古代史分期的常用概念;“封建迷信”“封建思想”等表达也广泛进入公共生活。概念的制度化一方面提升了社会形态分析的普及程度,另一方面进一步固化了多义混用。改革开放以后,概念史、中西比较和社会经济史研究共同推动反思:冯天瑜等要求清理泛化和误植,李根蟠等维护并修正封建地主制,侯树栋、阮炜等强调 feudalism 的多义性,周建明则保留革命理论中的历史功能。
译语的扩散还依赖报刊、教科书、辞书和政治文件等传播载体。一个词在学术译著中出现,并不等于其社会含义已经固定;只有当它被历史叙述、学校教育和公共论战反复使用,才会成为稳定分类。晚清报刊中的“封建时代”、民国教科书中的社会阶段、新文化运动中的“封建礼教”,分别选择了同一语词的不同侧面。考察这些载体,可以解释为何较严格的制度史含义逐渐让位于涵盖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综合性含义。
因此,近代概念史还应建立版本和语境意识。同一作者在不同译著、不同年代可能改换译名,同一术语在序言、正文和评论文章中的含义也未必相同。严复从音译到“封建”的变化,正说明译名选择会随比较框架而调整。所谓“最早使用者”只能在明确材料范围后成立,不宜以一条晚出转述下结论。
综合来看,近代“封建”概念至少经历了五个环节:日本及西方知识中的对译准备;晚清中国的文明比较和历史阶段化;五四时期的社会批判化;社会史论战中的生产方式化;革命理论和国家教育中的制度化。每一环节都不是简单覆盖前义,而是形成新的语义层。文章若要自主梳理译介源流,不能只说“严复误译”或“日本转译”,而应把不同文本的时间顺序和使用目的逐一列出,并对“最早”之说保持谨慎。较可靠的结论是:现代“封建”是跨语际传播与中国本土历史问题共同塑造的复合概念。
主要使用文献(13种)
- 梁启超:《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1899年。
- 亚当·斯密著、严复译:《原富》。
- 爱德华·甄克思著、严复译:《社会通诠》及严复译序。
- 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 冯天瑜:《“封建”概念泛化的历史考察》。
- 冯天瑜:《“封建”概念辨析》,《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 冯天瑜:《封建》,江苏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
- 方维规:《一个概念一本书——读冯天瑜先生新作〈“封建”考论〉》。
- 甘建民:《现代中国“封建”概念含义溯源——与冯天瑜先生商榷》。
- 倪世光:《追本溯源:中国“封建制度”概念问题再认识》,《河北学刊》2015年第5期。
- 张绪山:《拨开近百年“封建”概念的迷雾——读冯天瑜〈“封建”考论〉》。
- 黄敏兰:《从中西“封建”概念的差异看对“封建”的误解》,《学术争鸣》2007年第3期。
- 周建明:《“封建论”:是对概念的误植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学术争鸣》2012年第10期。
学生丁:中国社会史论战与“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
中国社会史论战中的“封建”问题,核心并非一个译名是否妥当,而是如何判断战国秦汉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的社会性质。20世纪二三十年代,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苏俄史学、日本社会经济史研究和中国革命现实相互交汇,学者开始用生产方式、阶级关系和社会发展阶段重新组织中国通史。由于秦汉以后既不同于西周分封制,也不同于西欧中世纪领主制,这一长时段被称为“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封建地主制”正是回答这一难题的一种方案。
论战内部并不存在整齐划一的“封建论”。不同学者对封建社会的起点有西周、春秋、战国、秦汉等多种判断;对秦汉以后社会的命名,又有专制主义社会、商业资本主义社会、变态封建社会、官僚主义封建社会、地主制封建社会等方案。分歧背后是判准不同:以分封和地方政治权力为标准,秦以后不再是封建;以商品流通和商业资本为标准,某些论者强调早熟的商业社会;以土地占有、地租和阶级剥削为标准,则秦汉以后可被解释为另一类型的封建社会。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把中国古史纳入社会形态演进框架,对后来分期讨论影响很大。陶希圣等人则从土地、商业、宗法和政治组织等方面提出不同解释。早期论战的价值不在于迅速形成统一答案,而在于把传统王朝史的朝代更替转换为社会结构问题:国家如何汲取赋税,地主如何占有土地和剩余,农民如何承担地租、赋役和高利贷,官僚政治如何与地方社会结合。此后“封建社会”逐渐不再只是欧洲中世纪的别名,而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分析框架。
吴玉章、林伯渠1928年所作《太平革命以前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分析》,已把秦至近代以前的中国概括为以土地私有、地主阶级政治和家族社会为主要特征的结构。他们注意土地买卖、租佃关系、高利贷、农民分化及地主对剩余的占有,虽然尚未完整提出“封建地主制”名称,却已把分析重心从分封制度转向地主经济。这个变化说明,中国封建论并非完全依靠西欧封臣制类比,而是在中国土地和乡村社会问题中寻找依据。
吕振羽1934年提出“地主制的封建社会”,是理论形成的重要环节。他认为战国时期旧封建贵族衰落,新兴地主经济确立,秦所建立的是地主阶级支配的封建国家。其表述承认秦以后与此前领主制不同,所以用“地主制”加以限定。此后王亚南在研究社会经济史和官僚政治时,进一步系统化“地主经济封建制”。王亚南早期曾从政治形式判断周末封建制度已经解体,后来转向强调,只要生产关系仍具封建性质,即使政权形式高度集中,也不能据此断言封建社会终结。
李根蟠对这条学术史作了系统整理。他把“封建地主制”界定为封建社会形态中的一种类型,既区别于中国战国以前的封建领主制,也区别于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制。其主要经济基础,是地主占有土地、农民以小生产方式经营、地主通过地租等形式占有剩余,国家又通过赋役、法律和基层组织维持这一结构。中国型封建社会的特殊性,表现为地主经济与中央集权官僚国家长期结合,而非领主割据和封臣网络。
“官僚主义封建制”与“封建地主制”分别抓住了秦汉以后中国的两个侧面。前者强调皇权、郡县和官僚政治,能够说明国家组织与西欧封建分权的差异;后者强调土地关系和阶级结构,试图揭示官僚政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二者并非必须互相排斥。国家通过编户、赋税、徭役、法律和地方治理直接面对农户,地主、士绅和官僚又在土地占有、文化资格和行政联系上相互转化。若只讲地主经济,容易低估国家权力;若只讲官僚专制,又难以解释乡村社会中的剩余占有和阶级关系。
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合理性主要有三点。第一,它承认中国历史的特殊类型,不要求秦汉以后复制西欧封臣制。第二,它提供跨朝代的结构性观察,使土地兼并、租佃、高利贷、农民战争和国家赋役可置于同一框架。第三,它能连接古代社会性质与近代革命问题,说明“反封建”何以集中于土地关系和地主阶级。但这一理论也有明显风险:长达两千年的社会变化容易被单一模式压平;自耕农、国家土地、市场扩展、区域差异和商品经济可能被地主—佃农二元关系遮蔽;“超经济强制”等概念若缺少具体制度材料,容易变成抽象判断。
丁东宇对马克思封建社会概念的研究提示,不能把马克思简化为固定的“五阶段公式”。马克思讨论中世纪日耳曼社会时,关心共同体、土地所有、城乡分离、农奴制和资产阶级社会的生成。农奴制并非只属于封建社会,封建社会也不能由农奴制单独定义。这个解释对中国史有双重意义:一方面,中国秦汉以后缺少西欧式城市—乡村发展路径,不能直接照搬欧洲模型;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研究本来就允许从具体历史结构出发,因而“中国型封建地主制”需要通过材料证明,而非由普遍公式预先保证。
周建明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角度为“封建论”辩护。他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判断,是在分析帝国主义、地主土地关系、买办资本和农民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其功能是确定革命对象、动力和任务。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中的“封建”,主要不是指封君封臣制度,而是指地主阶级占有土地、压迫农民并与帝国主义和官僚势力结合的社会结构。若把这一概念仅视为译名误植,就无法解释土地革命和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历史针对性。
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能否成立,最终要比较解释力。若“封建”被定义为封土建国或西欧封臣制,该说不能成立;若它被定义为以地主土地占有、小农生产、地租和政治法律强制为主要机制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则“封建地主制”具有相当解释力。较严谨的做法,是在使用时明确限定:中国秦汉以后不是封建领主制社会,而是以皇权官僚国家为政治形式、以地主经济和小农生产为重要社会基础的封建地主制社会。
这一判断仍需接受具体史料检验。秦汉至明清各时期土地制度、赋税财政、佃佣关系、宗族组织、市场网络和国家基层治理均有显著变化,不能以一个概念替代断代研究。封建地主制应被视为宏观分析框架,而非对全部历史事实的穷尽性说明。其合理使用方式,是用来提出跨时段问题,再由契约、律令、户籍、赋役、诉讼和地方文书检验;其不合理使用方式,则是把任何传统现象、专制行为或文化保守性都归为“封建”。
主要使用文献(14种)
-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
- 吴玉章、林伯渠:《太平革命以前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分析》。
- 吕振羽:《中国经济之史的阶段》。
-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
- 王亚南:《中国地主经济封建制论纲》。
- 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 丁东宇:《马克思的封建社会概念》,《学术交流》2012年第6期。
- 周建明:《“封建论”:是对概念的误植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学术争鸣》2012年第10期。
-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 列宁:《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
-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
-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
- 翟宇:《“封建”概念的变迁与中国社会历史的再认识》,《河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
学生戊:当代“封建”概念论争的主要派别、评价与综合使用方案
当代关于“封建”的争论,可以分为四个相互关联但问题意识不同的方向:一是概念误植与泛化批评,二是西欧 feudalism 多义性和比较史反思,三是“封建地主制”及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的维护与修正,四是革命语汇和公共语言的历史功能。若把这些方向简单压成“废除派”与“保留派”,会掩盖许多论者只是在不同层面使用同一词语的事实。
冯天瑜的研究是概念清理方向中材料最系统的一组。他从中国古代封土建国、西欧封土封臣制、日本幕藩体制、晚清译介和20世纪中国社会史论战追踪“封建”的变化,认为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主体是郡县制、皇权官僚政治和地主—自耕农经济,以“封建社会”笼统覆盖秦至清造成古义、西义与中国历史实际之间的错位。他进一步批评“封建礼教”“封建迷信”“封建专制”等泛化用法,主张以更准确名称描述秦汉以后中国,如“宗法地主专制社会”或“皇权时代”。
侯建新从世界史和欧洲中世纪史出发,强调 feudalism 是西欧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核心涉及领主权、封臣关系、封土和政治权利分散。中国先秦封建与西欧封建可以比较,却不能因此把秦汉以后中央集权国家称为同一制度。黄敏兰则从中西“封建性”差异说明,现代中国把家族、礼教、专制、迷信和一般落后现象都称“封建”,实际上混合了多个彼此不同的问题。张绪山、方维规和余来明对冯天瑜工作的肯定,也集中于概念史清理和名实核对的学术价值。
这一方向的合理性在于,它迫使研究者回答“所说的封建究竟是什么”,并揭示公共语言对学术概念的侵蚀。它还提醒中国史研究不要把西欧中世纪当作普遍模式,尤其不能以“中世纪”等于“封建”等于“落后”的简单链条组织世界史。其局限则在于,如果过度依赖古义和西欧狭义,可能把现代“封建社会”作为社会形态概念的独立发展压缩为误译史,也可能低估“封建地主制”对中国土地关系和阶级结构的解释力。
第二个方向强调 feudalism 本身的多义性。侯树栋区分狭义封建主义、广义封建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封建主义:狭义指封土封臣制度,广义指中世纪社会结构,马克思主义义指一种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奥托·布鲁纳、布朗和雷诺兹的研究又说明,西方学界也长期反思统一“封建制度”概念的建构性。阮炜据此指出,现代“封建”存在多维所指,评价其适用性不能只选取一种定义。倪世光则从词根、译名和“名实不符”问题说明,历史概念的名称与对象并非必须机械一一对应,但使用者应说明其理论内涵。
这一方向的贡献,是打破“西方有一个固定 feudalism、中国把它译错了”的简单叙事。它表明,欧洲概念也经历法律、政治、社会和经济层面的扩展,跨区域使用并非天然不合法。其风险是,如果把多义性理解为任何用法都可以成立,概念便失去边界。因此,多义性不是放弃定义的理由,而是要求在每一次使用中标明层次和判准。
第三个方向以李根蟠为代表,维护并修正秦汉以后“封建地主制”说。其核心主张是:秦汉以后中国确实不同于西周封建领主制和西欧封建领主制,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封建社会形态的一种特殊类型。地主经济、小农生产、地租及其他剩余提取、国家赋役和皇权官僚结构共同构成长期社会基础。李根蟠通过社会史论战史料说明,“地主制封建社会”并非忽视中国特殊性,而正是为了用限定语区别不同封建类型。丁东宇对马克思文本的重新解释,也支持回到生产方式和历史生成机制,而不是把封建社会等同于某一项制度特征。
这一方向的优势,是能够解释秦汉至明清土地兼并、租佃关系、地主阶级、赋役国家和农民斗争之间的联系,并维持中国史与世界历史比较的可能。其不足是宏观概念容易遮蔽两千年间的断裂、区域差异、市场发展、自耕农比重和国家直接支配。因而“封建地主制”若要继续使用,必须从先验分期转变为可检验假说,由断代史和区域史材料不断修正。
第四个方向由周建明等强调“反封建”“半封建”的革命理论功能。中国共产党人用这些概念分析近代中国土地关系、帝国主义控制、地主阶级和农民问题,形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社会判断。它与古代制度史的“封建”并非同义,却不能因此被视为毫无内容的口号。概念在这里既描述结构,也界定政治任务。客观评价应承认其在特定历史语境中的解释和动员作用,同时避免把革命语汇直接当作所有古代时期的精确制度分类。
翟宇和阮炜等较新的讨论,则试图在争论两端之间保持张力:一方面承认“封建”在现代中国被负面化、泛化,另一方面也看到概念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形态和历史分期含义。一个成熟概念不一定永远保持词源本义,关键在于其新义是否清楚、是否具有学术共同体约定、是否能够解释材料。由此,当代讨论的重点应从“是否允许使用”转向“在哪个层面、依据何种判准使用”。
综合各派,较可行的处理方案是“四层分用”。第一,古代制度史中,“封建”用于封土建国、封王建藩及封建—郡县之辨,并细分西周封建、汉代诸侯国和后世宗藩。第二,欧洲中世纪史中,使用 feudalism 时说明是狭义封臣制、广义社会结构还是生产方式。第三,中国社会经济史中,可保留“封建地主制”和秦汉以后“封建社会”的表述,但必须明确它不指西周分封制和西欧封臣制,而指地主经济、小农生产、剩余占有与皇权官僚国家的结合。第四,近现代思想史和革命史中,“反封建”“半封建”按其历史语境解释,不把其政治含义无限推广到制度史。
文章最终重申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时,应采用限定性论证,而不是回避反方。首先承认概念误植说在制度史和公共语用清理上的正确性;其次说明 feudalism 和“封建”均有多重学术义项,词源不能垄断后起概念;再次比较“皇权社会”“帝制社会”“官僚社会”“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等替代名称。这些名称能够突出国家形式,却未必像“封建地主制”那样同时涵盖土地关系、阶级结构和生产方式。故保留“封建社会”不是因为沿用已久,而是因为在严格限定后仍具有综合解释力。
现有文献也留下若干未竟问题。第一,双方都大量讨论概念,却较少用秦汉简牍、敦煌吐鲁番文书、契约、赋役簿籍和诉讼档案系统检验。第二,秦汉、魏晋、唐宋、明清在土地和国家结构上差异巨大,宏观分期需要内部阶段化。第三,现代教材、辞书和报刊如何使“封建”日常化,仍缺少量化概念史研究。第四,欧洲、日本、中国之间的比较常停留在宏观对应,尚需以权利束、地方财政、军事义务和司法权为可比指标。这些空白意味着,概念清理不是争论终点,而是进入具体历史研究的起点。
主要使用文献(15种)
- 冯天瑜:《封建》,江苏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
- 冯天瑜:《“封建”概念辨析》,《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 冯天瑜:《“封建”概念泛化的历史考察》。
- 冯天瑜:《厘清“封建”概念与中国“封建社会”定位》,《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 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 侯建新:《“封建”:世界史中的一个概念错位》。
- 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 周建明:《“封建论”:是对概念的误植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学术争鸣》2012年第10期。
- 侯树栋:《论三大封建主义概念》,《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 阮炜:《“封建”概念的所指及其适用性》,《贵州社会科学》2024年第10期。
- 倪世光:《追本溯源:中国“封建制度”概念问题再认识》,《河北学刊》2015年第5期。
- 丁东宇:《马克思的封建社会概念》,《学术交流》2012年第6期。
- 黄敏兰:《从中西“封建”概念的差异看对“封建”的误解》,《学术争鸣》2007年第3期。
- 翟宇:《“封建”概念的变迁与中国社会历史的再认识》,《河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
- 余来明:《〈“封建”考论〉:廓清史学核心概念的坚实努力——“封建社会”再认识学术研讨会综述》,《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