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概念论文扩写补注稿 v6

v6 扩写补注稿
# “封建”概念的多重源流、现代转义与中国社会分期问题

## 摘要

“封建”是近现代中国历史书写中最具负荷的概念之一。它既是中国古典政治制度语汇,又是西欧中世纪史术语 feudalism 的译名;既被用来概括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又在现代中国政治文化批判中成为“前现代”“落后”“旧礼教”的标签。围绕这一概念形成的争论,表面上是名词使用之争,实则牵涉中国古代社会性质、世界史比较方法、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与中国革命叙事之间的关系。文章对“封建”概念的几条主要源流作分层梳理:其一为中国古典语境中的“封土建国”及封建—郡县之辨;其二为西欧 feudalism 从狭义封土封臣制度到广义中世纪社会概念的扩展;其三为近代日本、西学译介和晚清中国知识转型中的对译过程;其四为新文化运动以来“封建”作为现代社会批判词的泛化;其五为中国社会史论战、马克思主义史学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中的社会形态意义。文章认为,冯天瑜、侯建新等学者对“封建”名实错位的辨析,对于避免古义、西义与现代义混淆具有重要意义;但概念史清理并不必然导向废弃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若在制度史意义上严格限定,秦汉以后中国确非西周式分封社会,亦非西欧狭义封土封臣社会;但若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与中国封建地主制理论的意义上理解,秦汉以后中国仍可被概括为一种以地主经济、小农生产、皇权官僚国家和等级性社会秩序相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型封建社会。

关键词:封建;feudalism;封建地主制;社会形态;中国社会史论战;秦汉以后封建社会

## 引言:为什么“封建”不能只当作一个名词问题

在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叙述中,很少有概念像“封建”一样,既频繁使用,又不断受到质疑。它出现在古代制度史中,用以指称西周分封和封建—郡县之争;出现在世界中世纪史中,用以对译 feudalism;出现在中国古史分期中,用以标识秦汉至清的社会性质;出现在中国近代史和革命史中,构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反帝反封建”等基本判断;也出现在日常政治文化语言中,成为批判旧礼教、迷信、专制和保守观念的通用词。正因如此,“封建”问题从来不是单纯词义学问题,而是一个横跨制度史、概念史、社会史、革命史和史学理论的问题。

20 世纪以来,中国学界围绕“封建”的争论大体可以归为三组问题。第一组问题关乎名实:汉语古典中的“封建”本义是封土建国、封邦建国,与秦以后郡县制相对;西欧 feudalism 的核心经验则在封土封臣、采邑、领主权、庄园和贵族等级结构。若以这两种意义为标准,秦汉以后以郡县官僚制为主干的中国社会似乎很难被直接称为“封建”。冯天瑜、侯建新、黄敏兰、张绪山等学者的讨论,正是从这一问题出发,强调近现代中国“封建”概念存在古义、西义与现代泛化义的错位。第二组问题关乎社会形态:马克思主义史学使用“封建”并非仅指分封制度,而是指一种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在这一意义上,土地关系、阶级结构、生产方式、国家形态和农民依附关系,比封土封臣制度本身更为关键。李根蟠、王亚南、吕振羽、郭沫若以及后来的相关讨论,即在这一层面论证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封建性质。第三组问题关乎历史政治语境:“封建”“半封建”不仅是古代史分期术语,也是近代中国社会性质判断和革命理论建构中的核心概念。若脱离中国革命理论的形成过程,仅从名词本义判断“封建论”的得失,就容易忽略这一概念在现代中国实践语境中的作用。

围绕“封建”概念的讨论,长期存在两种倾向:其一,将“封建”视为不证自明的固定概念,忽视其古今中外语义层次的差异;其二,将概念史清理直接等同于概念废弃,仿佛只要证明秦汉以后中国不符合西周分封或西欧封土封臣模式,就可以取消“封建社会”说。较为稳妥的处理方式,是先将“封建”置于各自语境中加以还原,再讨论不同语境之间发生转义的条件。只有区分“古典制度概念”“西欧中世纪概念”“翻译—比较史概念”“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概念”和“现代政治文化批判概念”,才能判断“封建”一词的可用范围与限度。

“封建”问题不能化约为“是否误用”这一单一判断。它更关乎一个概念在何种层次上成立。其一,“封建”确有可追溯的古典语义,忽略这一点,就会把历史上的封建郡县之争和现代社会形态论混为一谈。其二,现代学术概念并不总是古典词义的机械延续。许多近代概念都经历过翻译、借用、转义和理论化过程;若只以词源为标准,现代社会科学和历史学中的大量概念都将难以成立。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在“复原本义”和“沿用旧说”之间二择一,而在于辨明何处应复原本义,何处可承认转义,何处又必须限制泛化。

客观梳理并不意味着取消判断,而是要求判断置于充分的材料和语境之后。冯天瑜、侯建新等人的概念清理,揭示了古义、西义与现代泛义之间的错位;李根蟠、周建明等对封建地主制和革命理论语境的说明,则提示现代“封建”概念不能仅以词源裁断。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的合理性,应在这些层次充分展开之后再加讨论。

在中国社会分期问题上,并不宜无条件沿用“封建”概念,也不主张以现代政治文化意义上的“封建”覆盖所有传统现象。较为审慎的判断是,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只有在限定意义上才成立:它不能被理解为西周式封土建国,也不能被理解为西欧狭义封土封臣制度,而应被理解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与中国历史经验相结合后形成的“中国型封建社会”或“封建地主制社会”。这种限定既承认概念清理的必要,也保留“封建社会”说对秦汉至清社会结构的解释力。

## 一、古典中国的“封建”:封土建国与封建—郡县之辨

“封建”在中国古典语境中首先是政治制度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封土建国、封邦建国、封爵建藩。诸侯受封于王室,获得一定土地、人民和政治统治权,同时承担拱卫王室、朝聘贡赋和军事义务。就这一意义而言,“封建”的核心不在于生产方式,也不在于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形态,而在于中央与地方、王室与诸侯、宗法亲属与政治秩序之间的制度安排。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1]这句话常被后世视为理解西周分封制度的重要表述。它说明分封并非抽象制度设计,而是周人解决幅员广阔、统治基础有限、王室需要藩屏这一政治问题的方式。所谓“封建亲戚”,既有宗法亲属意义,也有政治军事意义。诸侯国之建立,是血缘、土地、军事据点和地方统治的结合。

先秦至秦汉的制度转折,使“封建”逐渐成为与“郡县”相对的概念。秦统一后推行郡县制,废除战国以来诸侯割据格局。此后关于封建与郡县孰优孰劣的讨论,长期构成中国政治思想史中的重要论题。柳宗元《封建论》开篇即云:“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2]此说将“封建”置于历史形势之中解释,认为上古封建并非圣人任意创制,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权力安排。柳宗元文章的重点并不是建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分期,而是比较封建与郡县两种政治制度的治乱得失。其论证基础仍然是国家统治结构,而非生产关系分析。

除《左传》外,秦汉史材料同样关键。秦统一后是否恢复封建,秦廷已有争论;汉初同姓诸侯王的设置与后来的削藩,也说明“封建”与“郡县”并非抽象概念,而是在国家统一、地方控制和宗室屏藩之间不断权衡的制度选择。《史记·秦始皇本纪》《史记·秦楚之际月表序》《汉书·诸侯王表序》等文本所呈现的,正是秦汉以后所谓“封建遗存”与西周封建之间的制度差异。

后世关于“封建”的讨论,多沿着封建—郡县的制度比较展开。明清之际,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人讨论郡县弊端、地方治理与君主专制问题时,也常以古代封建为参照。这里的“封建”并未脱离“分土建国”“地方分权”“诸侯屏藩”这一制度语境。也就是说,在中国古典政治思想内部,“封建”虽然可以被用于评价中央集权、地方治理和君主权力,但其基本所指仍是具体政治制度,而不是秦汉以后两千年社会整体性质。

因此,若严格按照古典汉语本义,“封建”与秦汉以后郡县制的主流国家形态之间确有差异。秦汉以后虽仍存在封王、封爵、藩镇、宗藩等现象,但这些现象大多不能构成国家统治结构的主干。中央任命官僚治理郡县,地方行政长官原则上不世袭,赋役、法律和官僚体系不断趋于一体化。这与西周封土建国格局有本质差别。冯天瑜等学者强调秦以后“封建”概念的泛化,首先依据的正是这一制度史事实。[^3]

从制度史角度看,西周封建至少包括三项互相关联的机制:一是以血缘和功臣关系为基础的封国分布,二是以土地和人民为内容的地方统治权,三是以朝聘、贡赋、军事勤王为表现的等级义务。后世所谓“封建”之所以常与“宗法”相连,正在于周初国家结构尚未完全摆脱亲属组织,政治服从与宗族关系彼此支撑。若离开这一点,只说“封土建国”,仍不足以说明西周封建的制度内涵。

秦汉以后,“封建”概念的处境发生变化。秦废诸侯、置郡县,标志着中央任命官吏的行政体系成为国家结构主干。但汉初又大封同姓诸侯王,说明秦汉之际并非郡县制一线贯通,而是郡县与封国之间经过反复调整。七国之乱、削藩、推恩令等制度变化,表明汉代封国逐渐被纳入中央集权秩序。此后历代封王、封爵、藩镇、宗藩虽仍可称“封建”之遗绪,却已不是西周意义上的建国分土,更不是国家政治结构的根本形式。正是在这里,古义“封建”与现代“中国封建社会”之间出现了必须解释的断裂。

因此,本节的结论并非简单说“秦汉以后没有封建”。更精确地说,秦汉以后没有以封土建国为主干的古典封建制,却存在若干封爵、封藩、地方军事化和宗室屏藩现象。若研究政治制度史,应把这些现象与西周封建区别开来;若研究社会形态,则需另设分析层级,不能把古典制度名词直接当作唯一标准。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古典“封建”本身也不是一个完全静止的词。李根蟠在梳理中国古代“封建”概念时注意到,唐宋类书和制度通考已经把“封建”范围逐步放宽。《太平御览》设“封建部”,马端临《文献通考》设“封建考”,一方面上溯黄帝、唐虞、三代,另一方面又把秦汉以后“封爵而不治民”一类制度纳入讨论。李根蟠据此指出,马端临等人并没有把秦汉以后的分封王侯等同于先秦封建,但确实拓宽了古代“封建”概念的范围。[^24]这一线索很重要:即使在传统中国内部,“封建”也并非只有一个凝固不变的狭义定义;只是无论狭义还是广义,其基本对象仍然是政治制度,而不是生产方式或社会形态。

从《文献通考》系统看,古典“封建”的扩展首先是一种制度史分类的扩展。西周封建是“封土建国”,秦汉以后的封王、封爵、实封、虚封、藩镇,则多属“封”而未必“建”,或“建”而已受郡县官僚体系节制。传统学者把这些现象并置讨论,是因为它们都涉及爵土、藩屏、宗室、功臣和地方权力安排;并非因为他们已经把秦至清社会整体理解为现代意义上的“封建社会”。因此,古典材料既可说明“封建”本义的制度内核,也可说明该词在传统制度史中已有内涵伸缩。二者并不矛盾。

这一点有助于避免一种过度简单的说法:仿佛古典“封建”只有西周一种形态,后世凡用“封建”皆属误用。事实上,传统制度史中已有“封建”广义化的趋势,只是这种广义化仍停留在政治制度层面。现代“封建社会”概念之所以发生更大断裂,是因为它进一步从政治制度名词转为社会形态名词;这一转义幅度远大于《通考》系统内部的扩大。

不过,承认古典语境中“封建”的制度含义,并不意味着现代学术只能在这一层意义上使用“封建”。概念在跨语境传播中会发生转义。古典“封建”是后世讨论的起点,却不是近现代“封建社会”概念的全部来源。若将古义直接当作唯一合法含义,就会遮蔽晚清以来“封建”在世界史比较、社会进化论、马克思主义史学和中国革命理论中的多重变化。

## 二、西欧 feudalism 的概念谱系:狭义制度、广义社会与学术反思

“封建”在近现代中国的另一重要来源,是西欧中世纪史中的 feudalism。这个词本身也并非单一概念。若只说 feudalism 等于“封建主义”,并不能说明其学术史内部的差异。西方中世纪史学中至少存在三种用法:一是狭义制度用法,重在 fief、vassalage、homage、fealty 等封土封臣关系;二是广义社会用法,把中世纪西欧的领主制、庄园、农奴制、等级秩序、地方分权和军事义务都纳入“封建社会”框架;三是现代史学反思用法,指出“封建主义”在相当程度上是近代学者对中世纪材料的概括和建构。

狭义 feudalism 以封土和封臣关系为核心。封君授予封臣土地或收益,封臣向封君宣誓效忠,并承担军事或其他义务。这一制度关系通常具有个人依附、契约、等级和地方性特征。冈绍夫等学者对封土封臣制度的经典阐释,即属于此类狭义定义。它适合解释中世纪西欧特定地区和特定时期的法律—政治关系,但若用它概括全部中世纪西欧社会,已显得过窄;若用它衡量秦汉以后中国社会,则差异更为明显。

广义 feudalism 则将“封建主义”扩展为中世纪社会整体结构。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所展现的世界,绝不仅是封臣制法律关系,而是一个由人身依附、地方权力、领主权、庄园经济、贵族军事阶层、教会组织和低度国家整合共同构成的社会。[^4]在这一意义上,feudalism 的重心由法律制度转向社会结构。它不再仅指封土封臣关系,而是指一种前近代社会组织形态。

问题在于,即使在西欧史内部,“封建主义”也受到持续反思。E. A. R. Brown 曾将 feudalism 批评为近代学者的“武断建构”,认为它把复杂多样的中世纪制度压缩为一个统一模型。Susan Reynolds 进一步对封土与封臣证据进行重新解释,质疑传统封建主义概念所预设的制度统一性。[^5]这些讨论提示:feudalism 并不是一个天然自明的历史实体,而是近代史学从分散材料中抽象出来的分析概念。它有解释力,也有概括过度的危险。

这一点对理解中国“封建”争论十分重要。若把西欧 feudalism 理解为狭义封土封臣制度,那么秦汉以后中国显然不符合;若把它理解为广义前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则比较空间扩大;若承认 feudalism 本身也是近代学术建构,那么就不能简单以“西欧本义”作为唯一尺度。侯树栋将封建主义概念区分为狭义封建主义、广义封建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封建主义三种类型,正是为避免将不同层次混为一谈。[^6]

在西欧史语境中,“封建”概念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它既是研究对象,又是研究工具。中世纪当事人并不必然以现代史学所谓“feudalism”理解自身社会。近代以来法学家、历史学家从封土、封臣、领主法权、庄园和农奴制等材料中抽象出“封建主义”,这个过程本身就是现代学术整理中世纪材料的结果。因此,所谓“西欧封建主义”同时包含两点:它一方面有相当坚实的制度和社会事实基础,另一方面又不是一个没有争议、边界固定的自然类概念。

这对于中国史讨论尤其重要。若把西欧封建主义想象成一个整齐模型,再以中国材料是否符合这个模型作判断,就容易得出简单否定。但若注意到西欧内部已经存在狭义制度定义、广义社会定义和反思性定义,那么问题就变成:究竟在什么意义上比较中国和西欧?比较的对象是封臣法、庄园制、地方分权,还是前资本主义土地关系与等级支配结构?不同的比较对象,会产生不同的结论。

因此,feudalism 至少包含若干彼此有别的使用层次。讨论古典西义时,以封土封臣和领主关系为核心;讨论广义中世纪社会时,注意庄园、农奴、教会和地方权力;讨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时,则将重心转向生产方式和阶级结构。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一方面用狭义西欧制度否定所有“封建社会”说,另一方面又用过宽的社会形态概念抹平中西差异。


侯树栋对狭义 feudalism 的说明,可以把这一层概念界定得更清楚。他引冈绍夫的经典定义说,狭义“封建主义”是一套规定“自由人(封臣)对另一种自由人(封君)的服从和服役,主要是军役”的制度,同时也规定封君对封臣的保护和供养义务;其基本内容包括两大要素,一为人身方面的封臣制,一为财产方面的封土制或采邑制。[^25]这一定义具有明显的法律史和政治制度史性质。它关心的是封君与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臣服礼与效忠礼、采邑持有与军役承担,而不是直接以农民生产和国家财政为中心。

也正因为如此,狭义封建主义概念虽能说明中世纪西欧贵族阶层内部的等级纽带,却不足以概括整个中世纪社会。封臣可以是自由人,农奴却处于另一种依附关系之中;封土封臣关系可以解释军事贵族之间的契约性服从,却不能独自解释庄园、教会、城市、王权和农民生活。若把狭义概念当作唯一合法定义,就会出现两个后果:其一,西欧中世纪社会本身也有大量现象不能被纳入;其二,任何不具备封臣制和采邑制的社会都会被排除在“封建”比较之外。这一排除在制度史上有其合理性,但在社会形态比较中就显得过窄。

广义封建主义概念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侯树栋指出,广义概念是 18 世纪启蒙运动以来的产物,法国大革命进一步把“封建主义”推向公共领域,使它代表旧制度中具有压迫性、等级性和中世纪性的社会秩序。布洛赫《封建社会》则以更成熟的史学方式,将封建主义理解为一种社会类型或社会结构。布洛赫所谓“封建社会”,并非只有封臣制和封土制,而包括依附农民、佃领地或采邑的广泛使用、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服从—保护关系造成的权力分割,以及家族和国家组织的存留。[^26]

在这个意义上,布洛赫的贡献不在于给 feudalism 下一个更宽泛的口号式定义,而在于把制度关系、社会关系和权力结构放在同一社会类型中观察。他看见封臣制是核心线索,却又不把中世纪社会还原为贵族之间的法律关系;他重视依附关系,却不把依附关系只限定于军事贵族内部。由此形成的广义封建主义概念,仍以西欧经验为基础,但已带有社会整体分析的性质。它比狭义概念更能解释中世纪社会,也更容易与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概念发生连接。

20 世纪后期西方史学对“封建主义”的反思,同样应分层看待。布朗批评 feudalism 是“武断的建构”,雷诺兹质疑封土与封臣证据的传统解释,这些批评主要针对狭义封建主义概念被过度实体化的问题。侯树栋注意到,西方学界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对“封建主义”一词的兴趣明显下降,布朗甚至说,在相当大程度上,继续频繁使用这一词语的是马克思主义者以及研究晚期中世纪史和东欧史的学者。[^27]这并不意味着“封建主义”概念完全失效,而是说明该概念在西方中世纪史内部也需要谨慎使用,不能把学术抽象误当作当时社会自身的天然名称。

因此,西欧 feudalism 的学术史本身已经证明,“封建”并非只有一个层次。狭义概念重法律和军事义务,广义概念重中世纪社会整体,马克思主义概念重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中国“封建社会”问题之所以长期争论不休,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论者常在第一层和第三层之间移动:批评者往往以狭义制度概念衡量秦汉以后中国,支持者则以社会形态概念说明秦汉以后中国。若不把这两层分开,双方都容易把对方理解成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封建”。

当然,承认 feudalism 的多义性,并不等于取消中西差异。西欧中世纪封建结构的突出特征,是地方分权、封臣关系、贵族等级和领主权的制度化;秦汉以后中国的突出特征,则是皇权国家、郡县官僚制、统一法令、土地私有和士绅—小农社会。二者在国家整合程度、地方权力性质和统治合法性结构上均不相同。后来的争论,很大程度上正发生在这两种判断之间:一方面,中西制度形态确有差异;另一方面,“封建”在社会形态意义上又不必完全等同于西欧狭义制度。

## 三、翻译与转接:日本、西学和晚清中国的“封建”

近代“封建”概念的复杂性,首先来自翻译。一个古典汉语词,如何成为 feudalism 的译名?这一过程并非一次简单误译,而是汉字文化圈、西学输入、日本近代译语和晚清中国知识转型共同作用的结果。

日本使用“封建”对译 feudalism,有其特殊历史条件。日本古代长期使用汉字词汇,近世幕藩体制又具有较强的地方领主、主从关系和武士阶层色彩。明治以后,日本知识界以“封建”理解和翻译西欧中世纪 feudalism,比中国更容易形成制度经验上的对应。方维规在评论冯天瑜《“封建”考论》时特别注意到,日本材料在“封建”概念中西对接中的作用:日本既承接汉语旧名,又面对西方中世纪史概念,因此成为“封建”由东亚古典词转为现代学术词的重要中介。[^7]

中国晚清知识界接受这一译语时,处在另一种语境中。中国没有幕藩体制式的近世结构,秦汉以后长期以郡县官僚制为主干;但晚清知识分子急于将中国历史放入世界历史和社会进化论框架中理解,因而对 feudalism 的接受不只是词语翻译,也是历史观转换。

严复的译述尤为关键。1901 年严复译亚当·斯密《国富论》为《原富》,曾将 feudalism 音译为“拂特之制”;到 1903 年译甄克思《社会通诠》时,则开始使用“封建”来理解欧洲与中国历史阶段。李根蟠根据严复相关译著指出,严复并非仅从政治法律制度意义上理解 feudalism,而是把它置于社会发展阶段之中,认为中国由唐虞至周可称封建时代,秦以后仍需在同一进化图式中加以定位。[^8]这里的关键不在于严复是否“译错”,而在于他以世界史比较和社会进化论的眼光重组了“封建”概念。

严复译述中有几处文字尤其值得正式引用。其一,他把“封建”放在图腾、宗法、国家等社会演进阶段之间,谓“二者之间,其相受而蜕化者以封建”;其二,他把这种阶段次序比作自然生命秩序,称“此其为序之信,若天之四时,人之童少壮老,期有迟速,而不可或少紊者也”;其三,他将中国上古历史纳入这一图式,称“由唐虞以讫于周,中间二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20]这几句话说明,严复使用“封建”时已不是单纯复述古典分封制度,而是在社会进化论框架中重组中国历史。也正因为如此,近代“封建”概念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性:它借用了古典汉语词汇,却承担了现代社会阶段论功能。

严复之后,夏曾佑等人的历史教科书以及清末民初史学写作,继续推动“封建”从古典制度名词向社会阶段概念转化。这个过程有两重后果。积极方面,它打破了“就中国论中国”的传统,使中国历史可以被置于世界历史比较框架中讨论。消极方面,它也为不同含义的“封建”叠合埋下伏笔:古典封土建国、西欧中世纪制度、社会进化阶段、落后前现代标签,逐渐缠绕在同一个词上。

严复的特殊性在于,他并不是在一个成熟的中国社会科学术语体系中寻找对译词,而是在译介西方政治经济学、自由主义和社会进化论的过程中同时建构新语汇。因而,严复译语的变化不能只从“对错”判断,而要从知识结构转换理解。从“拂特之制”到“封建”,既是音译向意译的变化,也是制度名词向历史阶段概念的转移。这里的“封建”不再只是中国古书中的封土建国,而是与社会演进阶段、农牧生产基础、宗法组织、国家形成等问题相连。

严复之后,“封建”概念在新式历史叙述中继续扩大。夏曾佑一类历史教科书尝试以进化论和世界史框架重写中国历史,已不满足于传统纪传、编年或正统论叙述。到新文化运动时期,“封建”更进一步被吸收到反传统话语中。这样,近代“封建”概念的发展并非单线,而是同时经过三种转换:翻译转换、历史阶段转换、价值批判转换。三者互相叠加,构成后来概念混乱的来源,也构成现代中国思想史的重要事实。

严复译名的变化,应从原始译著出发加以把握。“拂特之制”与“封建”的先后使用,显示的不是单纯译名替换,而是制度名词、历史阶段和社会进化论之间的重新组合。


倪世光从翻译问题入手,对 feudalism 与“封建制度”的对应关系作了更细的辨析。他指出,feudalism 的词根 feudum 本身就难以把握;它通常译为 fief、采邑或封地,但在中世纪西欧并不只指土地,还可以指以服役为条件取得的固定货币收入、谷物和木材等收益,甚至可指修道院、教堂、职务和权力。[^28]如果只把 feudum 理解为“采邑”或“封地”,就已经缩小了原词在中世纪材料中的含义。由此可见,feudalism 的汉译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做到一词一义、完全等值。

倪世光还指出,翻译者面对没有严格对等词的外来概念时,通常只有三种选择:在本民族语言中寻找最接近的词,创造新词,或直接音译。严复早年曾将 feudalism 音译为“拂特之制”,后来改用“封建”;若长期沿用“拂特”一类音译,读者很难立即把握其大体方位和基本含义。相较之下,以“封建制度”“封建主义”对译 feudalism,虽不可能完全贴合,却有便于理解和传播的一面。因此,翻译问题既不能说毫无问题,也不能简单斥为误植。它是近代汉语在接受外来社会科学概念时的典型困境。[^29]

从这一角度看,晚清以来“封建”概念的转接至少有三重合理性。第一,汉语本有“封建”一词,能在字面上提示分封、封土、建国等制度特征;第二,日本幕藩体制与西欧中世纪封建制之间确有若干相似之处,使“封建”在汉字文化圈中具有比较经验支撑;第三,严复、梁启超、夏曾佑等人并非单纯寻找译词,而是在以进化论和世界史框架重写中国历史,“封建”遂从制度词转为时代词。其问题也在这里:一旦“封建”成为时代词,它便不再受古典制度义严格限制,因而容易与社会阶段、落后标签和政治批判相互缠绕。

梁启超的早期论述可置于这一链条中理解。李根蟠指出,梁启超 1899 年《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认为中国与欧洲国体都经历家族时代、酋长时代和封建时代,并说中国周代与欧洲希腊的国体相同点最多,均为封建时代、贵族政治和列国分立。这里的“封建”仍主要指中国古代西周封建,而不是严格意义的西欧中世纪 feudalism;但它已被放入中西比较和时代划分中使用。[^30]换言之,在严复系统译介之前,“封建”已经开始从具体制度名词转入比较史叙述。

严复的译语变化,则使这一趋势更加明确。1901 年《原富》中的“拂特之制”仍带有对陌生外来词的音译痕迹;1903 年《社会通诠》中的“封建”则把外来概念纳入汉语既有词汇系统。严复在《社会通诠》序中说“二者之间,其相受而蜕化者以封建”,又说社会演进之序“若天之四时,人之童少壮老,期有迟速,而不可或少紊者也”,这表明他关注的是社会演进阶段,而不只是政治制度形态。[^20]这一点决定了近代中国“封建”概念从一开始就不只是对译,而是对历史时间和社会阶段的重新组织。

因此,近代翻译史中的“封建”不能只从词源准确性来评价。若把翻译看作纯粹名称对应,那么“封建”对译 feudalism 的确存在名实不尽相合之处;若把翻译看作概念移植和知识重组,则“封建”的选择又有其历史合理性。现代争论的关键,不在于严复是否找到了一个完美译名,而在于后来的史学和政治话语如何不断扩大这一译名,使其从翻译概念、比较概念进一步转为社会形态概念和价值批判概念。

因此,近代翻译问题不能简单归结为“误译”。若说“封建”对译 feudalism 有问题,问题不在于翻译者无知,而在于他们所面对的是一个无完全对等词的概念迁移任务。翻译既是选择,也是解释;既传递概念,也改造概念。晚清以来“封建”概念的转义,正是在这种翻译—解释—比较过程中形成的。

## 四、作为现代社会批判词的“封建”

进入新文化运动前后,“封建”进一步脱离制度史语境,成为现代政治文化批判词。它经常与礼教、宗法、迷信、专制、落后、保守、旧道德相连,被用来概括传统社会中被认为阻碍现代化的种种因素。此时“封建”的含义已不同于西周分封,也不同于西欧 feudalism,而是一种现代性话语中的反面概念。

陈独秀等新文化运动人物批判旧礼教、旧道德、家族制度和专制文化时,常使用“封建”及相关词汇。其关切并不在于严格区分封土封臣、郡县官僚或地主经济,而在于揭示传统秩序与个体解放、民主、科学之间的冲突。张绪山在讨论近百年“封建”概念时指出,现代中国普通语汇中的“封建”往往表达“愚昧”“落后”“反动”“腐朽”等意义;这种用法虽不精确,却与近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价值判断紧密相连。[^9]

这类用法有其历史功能。晚清民国以来,中国面临国家危机、文化危机和社会改造任务。以“封建”概括传统的压迫性结构,可以形成鲜明的批判对象,便于动员社会改革和思想解放。它把分散的旧礼教、家族伦理、迷信习俗、专制政治和等级观念统一到一个可批判的范畴之下,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向。


阮炜对现代中国语境中的“封建”泛化作了较直接的描述。他指出,“五四”以来,传统思想、制度、习俗常被贴上“封建”“封建迷信”“封建思想”“封建遗毒”“封建礼教”等标签,思想偏于保守或不够“进步”者也常被称为“封建文人”“封建余孽”。[^31]这些说法虽与古典制度史无直接对应,却在现代中国社会中长期流行,说明“封建”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强烈评价色彩的现代词。它的所指不是某种具体制度,而是“传统中应被否定的东西”。

这类用法的生成,与救亡图存和新文化运动的时代气氛密切相关。现代中国知识人面对帝国主义压力、国家贫弱和社会转型困境,需要建立一套能够命名旧秩序、解释落后原因并指向未来改造的语言。“封建”在此处提供了一个综合标签:它可以把宗法、礼教、专制、迷信、家族权威和性别等级等分散现象纳入一个共同批判对象。其有效性在于形成思想动员,其局限性则在于把差别很大的历史现象压缩成一个价值判断。

张绪山对这一过程的概括亦值得注意。他认为,近百年普通语汇中的“封建”通常表达“愚昧”“落后”“反动”“腐朽”“顽固”等意义;陈独秀等新文化人物把日本语境中表示“前现代”的“封建制度”移用到秦代至清末的中国社会,形成“封建等于前近代、落后、反动”的公式。[^32]这种转义并非在制度史考证中完成,而是在文化批判和社会动员中完成。它解释了为什么“封建”一词能迅速进入公共语言,也解释了为什么它在学术上容易失去边界。

黄敏兰对“封建专制”“封建大一统”等惯用语的批评,正可以说明公共语言和学术语言之间的张力。她指出,若从本义看,“封建”意味着分封和权力分散,因此“不可能是中央集权,不可能是君主一人‘专制’,不可能是天下‘大一统’”。[^33]在西欧中世纪,王权、教会、贵族、城市分享权力,政治结构具有多元性;而秦汉以后中国则由皇帝和官僚集团组成统一国家机器。若在同一制度层次上使用“封建专制”这一表达,确有概念自相牵制之处。

但是,黄敏兰的批评主要针对的是制度史和比较史层面。若“封建专制”被用来表达秦汉以后中国封建地主制社会中的皇权官僚国家形态,那么它并非完全没有解释意图,只是表述过于含混。较精确的说法,应当把“封建”限定在社会形态和土地关系层面,把“专制”限定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二者可以并列说明中国型封建社会的特殊性,却不宜作为一个不加解释的固定套语。此处的修正方向不是取消对皇权专制的讨论,而是避免用“封建”一词直接覆盖所有政治、社会和文化现象。

现代社会批判词的“封建”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即容易使传统社会被整体道德化。传统礼俗、宗族秩序、乡村信仰、家族伦理、国家法制和土地关系,在具体历史中功能各不相同;它们可能包含压迫性和等级性,也可能承担社会整合、互助、教育和地方秩序维持等功能。若一概称为“封建”,就难以说明其中哪些是政治制度问题,哪些是经济结构问题,哪些是文化观念问题,哪些又是现代转型中被重新解释的问题。学术论文使用“封建”时,尤其应当把这类公共语言中的负面标签与社会形态分析区分开来。

但其风险同样明显。首先,它容易将不同性质的历史现象一概纳入“封建”标签,削弱分析精度。宗法、礼教、皇权、郡县、地主经济、民间信仰和地方社会组织,彼此之间并不完全同质。其次,它容易将“封建”从分析概念变成道德判断,导致先验否定传统社会的复杂性。再次,它容易反过来影响古代史书写,使“封建社会”不再是社会结构分析,而成为落后、腐朽的同义语。

这一层含义对后来的学术讨论影响很大。现代政治文化批判中的“封建”,往往并不关心其对象是否具有分封制、领主权或封臣关系。一个家族伦理观念、一种婚姻习俗、一套学校制度、一种宗教迷信或一种政治作风,都可能被称为“封建”。这种用法的特点是价值判断强、历史层次弱。它在社会动员和思想批判中很有效,但若未经辨析进入学术分析,就会造成“封建”无所不包。

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必须与这种文化批判义保持距离。真正具有分析意义的,并不是“封建=落后传统”这种泛义,而是“封建=特定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这一较严格的用法。若不作此区分,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就容易被误解为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整体贬斥;其真正值得保留之处,在于作为社会结构概念的解释力。

因此,作为现代社会批判词的“封建”必须放回其历史语境中评价。它是近代中国启蒙、救亡和现代化诉求的产物,有其政治文化功能;但若进入严肃历史研究,就必须重新加以限定,不能直接替代制度史和社会史分析。

## 五、社会史论战中的“封建”:中国社会性质与古史分期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和中国社会史论战使“封建”概念获得新的理论位置。此时,“封建”不再只是古典制度词、翻译词或文化批判词,而成为判断中国历史发展阶段和现实社会性质的社会形态概念。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历史是否存在封建社会?若存在,起点何在?秦汉以后究竟是封建社会、专制主义社会、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亚细亚生产方式,还是其他类型?

这一论战不能脱离马克思主义传播背景理解。1919 年以后,唯物史观被系统介绍到中国。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提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0]这一表述为后来的社会形态分析提供了基本框架。中国学者由此开始追问:中国在世界历史进程中处于何种社会形态?秦汉至清是否属于封建阶段?

秦以后非封建论者通常强调,中国自秦统一后即确立郡县制和皇权官僚国家,缺乏西欧式封土封臣、领主分权和庄园农奴制。因此,将秦汉以后称为“封建社会”是概念不合。部分论者转而使用专制主义社会、前资本主义社会、商业资本主义社会或亚细亚社会等概念。此类观点的重要贡献,是提醒研究者注意秦汉以后中国国家形态与西欧中世纪社会的差异。

秦以后封建论者则将问题重心由政治制度转向社会经济结构。他们认为,秦汉以后虽然废除了西周式分封,但并未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而是形成以土地私有、地主阶级、租佃剥削、小农生产、皇权国家和等级秩序为核心的前资本主义社会。若“封建”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形态,而非单纯分封制度,那么秦汉以后中国仍可称为封建社会。郭沫若、吕振羽、王亚南、邓拓、李达等人在不同阶段对此均有论述。


社会史论战内部的观点并不整齐。李根蟠根据相关材料列举过多种分期方案:有的主张西周为封建领主制社会、秦至清中叶为封建地主制社会;有的以春秋、战国或秦汉作为封建社会起点;也有论者提出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专制主义社会、变态封建社会、官僚主义封建社会等不同说法。[^34]这些分歧说明,20 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封建”问题并不是后世想象中的单一结论,而是在多种理论资源和现实关切之间展开的争辩。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史论战使“封建”概念的判准发生变化。早期论者逐渐意识到,若仍以封土建国或封臣制为唯一标准,中国秦汉以后难以称为封建;但若以生产方式和阶级剥削关系为标准,秦汉以后又很难被排除在前资本主义封建形态之外。李根蟠在梳理论战时指出,论战推动了分期标准从交换关系、政治形态等不一致标准,逐渐转向以生产方法说明社会阶段。[^35]这一变化提示了社会史论战的重要转折:问题焦点由政治制度名称转向生产方法和社会经济结构。

“封建地主制”概念正是在这一转折中形成的。李根蟠指出,当时关于秦以后封建社会性质的命名主要有三种:“变态封建社会”“官僚主义封建社会”和“地主制封建社会”。“变态封建社会”仍以西周或西欧封建社会为典型,容易保留西欧中心尺度;“官僚主义封建社会”抓住秦以后中央集权和官僚政治的特点,但主要着眼政治形态;“地主制封建社会”则以经济形态为中心,突出秦汉以后地主经济不同于西周领主制和西欧领主制的特征。[^36]

从解释力看,“官僚主义封建制”和“封建地主制”并非绝对对立。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显著特征,确实包括皇权国家和官僚政治;但官僚政治并非凭空存在,而是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乡村社会和士绅地主阶层相互支撑。李根蟠因此认为,“地主经济”是秦汉以后封建社会更具根本性的特征,“官僚主义”的基础正是“地主经济”,所以“封建地主制”比“官僚主义封建制度”更能揭示社会形态本质。[^36]这一判断有助于把政治制度和经济结构区分开来:皇权官僚制说明国家形式,地主经济说明社会基础,二者共同构成中国型封建社会的基本结构。

吴玉章、林伯渠 1928 年在莫斯科中山大学研究院所作《太平革命以前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分析》,是这一理论形成的重要先声。该文把秦至太平天国前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概括为“财产资本的土地私有经济”“家族的封建社会”“财产资本的地主阶级政治”,尤其强调土地私有、土地买卖、租佃关系、高利贷、自耕农向佃农转化,以及佃农在地租和农产品交换中受剥削等问题。[^37]虽未直接使用“封建地主制”一词,但其分析对象已经是秦汉以后中国地主经济的结构特征。

吕振羽 1934 年提出“地主制的封建社会”,则使这一概念更为明确。他将战国以来的变化概括为“新兴地主经济之暂时确立”和“原来封建贵族之大批没落”,认为旧封建领主支配的农奴经济让位于新兴地主的农奴经济,秦始皇建立的是“地主支配之封建国家政权”。更关键的是,他明确说:“像这种地主表现领主职分之一形式的封建社会,为把它别于原来的封建社会,可以叫做地主制的封建社会。”[^22]这段表述清楚显示,早期马克思主义史学并非不知道秦以后中国不同于“原来的封建社会”,而是在差异之中寻找同属封建社会形态的根据。

王亚南的理论贡献,则在于将“地主经济封建制”系统化。他早年曾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在周末解体,后来在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和翻译《资本论》第三卷之后转向认为秦以后仍属封建社会。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反省说,单从形式和政治观点看,说中国封建社会在周末解体“不无理由”;但对封建制作更深一层论究后,才意识到只要生产关系仍旧是封建的,政权非集中化这一特征即使发生重大变化,封建制度本质仍未改变。[^38]这正是“封建地主制”理论的核心:不能把封建社会的本质只放在地方分权和封臣关系上,而要看土地、劳动和剩余占有关系。

由此可见,秦以后封建论并非单纯把西欧模型套到中国。恰恰相反,它在论战过程中不断承认中国历史的特殊性,并试图以“地主制”“官僚主义”“中央集权”等限定语标识差异。其理论风险在于,有时仍把复杂历史压入单线阶段论;其理论贡献则在于,提出了一个能够同时讨论土地所有、阶级关系、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的宏观框架。评价这一框架,不能只问它是否符合西周古义或西欧狭义,而应问它是否能解释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结构。

“封建地主制”理论正是在这一争论中逐渐形成。李根蟠对此作过系统梳理:所谓“封建地主制”,是指封建社会形态中的一种类型,它既区别于中国战国以前的封建领主制,也区别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其着眼点在于战国秦汉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社会的土地关系和经济结构。[^11]这一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是在回应“秦以后非封建论”的挑战:秦汉以后中国确非封建领主制,但可以是封建地主制。

更具体地说,社会史论战中的分歧并非单纯“有无封建”之争,而是判断标准之争。若以政治形式为标准,秦以后郡县制、官僚制和皇权专制明显压倒分封制,非封建论较易成立;若以经济关系为标准,土地私有、地主阶级、租佃关系、农民负担和超经济强制又使封建社会说获得支撑;若以世界史阶段为标准,中国是否经历奴隶社会、何时进入封建社会、是否存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等问题又会引出另一套争论。也就是说,各派往往并不是在同一层面上使用“封建”。

李根蟠对“封建地主制”的强调,正是试图把标准明确化。所谓封建地主制,并不要求秦汉以后中国具备西欧封臣制或西周分封制,而是以地主经济和封建社会形态的结合为核心。这一概念的重要性在于,它承认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殊形态,不把普遍理论理解为单一模式。换言之,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是封建社会,不是因为它像西欧,而是因为它在土地关系、阶级结构和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具有可归入封建形态的特征;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是中国型,又在于它以皇权官僚国家和小农—地主结构为主要组织方式。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吕振羽《中国政治思想史》及相关论著、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李达和翦伯赞的史学论述,构成社会史论战内部理解“封建社会”的重要文本群。与其只依赖后来的综合梳理,不如把这些文本放回论战过程本身,考察“封建地主制”如何从问题意识逐渐凝结为分析框架。

社会史论战的意义正在于此。它把“封建”问题从名词本义推进到历史解释层面。若只问秦汉以后是否存在分封制度,答案相对清楚;若问秦汉以后中国属于何种社会形态,问题就复杂得多。秦以后封建论并不是简单把西欧套到中国,而是试图在马克思主义普遍理论与中国历史特殊经验之间建立联系。其理论成败,不应仅由词源判断,而应看它是否有效解释土地关系、阶级结构、国家形态和社会运行机制。

## 六、马克思主义与革命理论中的“封建”:半殖民地半封建和反帝反封建

“封建”在中国近现代史中的另一层重要含义,来自革命理论。列宁在评论中国革命时,曾将中国称为落后的、半封建的农业国家;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论述中,又注意到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农民所处的半封建依附状态。[^12]这些判断经由共产国际和中国革命实践,进入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分析。

列宁关于中国社会的表述,是革命理论中“半封建”概念的重要依据。其《 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 》论及中国时,称中国为“落后的、半封建的农业国家”,并指出在近五亿人民生活日程上出现的是“一定的历史独特形式——封建制度”;其后又说“农业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农民“这样或那样地受土地束缚”是其受封建剥削的根源。[^21]这段话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列宁并不是从分封制度定义“封建”,而是从农业生产方式、自然经济、土地束缚和剥削关系来说明“半封建”。这一点与后来中国革命理论中的“半封建”用法相当接近。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中,“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成为理解近代中国的基本范畴。“反帝反封建”不仅是政治口号,也是对革命对象和任务的概括。这里的“封建”不再主要指古代分封制度,而指近代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地主土地所有、封建剥削、宗法等级、地方权力和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前资本主义因素。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文本,均是在这一理论语境中使用“封建”和“半封建”。[^13]

周建明强调,“封建论”进入中国革命理论,并非单纯概念误植,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建构的产物。若脱离革命性质、革命对象、革命任务和群众动员来讨论“封建”,就难以理解它在现代中国政治思想中的地位。[^14]这一观点有助于纠正纯词源批评的不足。


周建明对这一点的强调,是对纯粹名实批评的重要补充。他认为,使用“封建”“半封建”来指称中国传统社会和近代社会,并非只是概念误植,而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建构过程中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产物。其核心关切不是给古代制度史寻找最精确的名称,而是从革命性质、革命对象、革命任务、革命动力和革命道路等方面说明中国革命何以必须反帝反封建。[^39]

周建明特别指出,革命理论与一般解释世界的学术理论不同。革命党需要改造世界,因而必须首先判断国情和社会性质,明确革命对象、目标、任务和前途。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性质的认识,并非在建党之初即已完成,而是在大革命失败之后,经过 20 世纪 20 年代末至 30 年代初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形成初步共识,并在延安时期进一步定型。[^40]因此,“封建论”进入革命理论,是理论选择、现实斗争和社会调查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一解释并不意味着学术上可以忽视概念精度。革命理论中的“封建”具有动员性和现实指向,必然不同于古典制度史概念,也不同于世界中世纪史概念。但正因为它在中国革命实践中发挥过结构性作用,不能仅凭古义或西义不合便判为无效。较公允的评价应当承认:作为制度史概念,它并不精确;作为近代中国社会性质判断和革命理论概念,它抓住了土地关系、地主阶级、乡村依附和皇权遗绪等现实结构;作为古代社会分期概念,它又需与封建地主制理论相衔接,才能避免泛化。

列宁关于中国的论述,也应置于这一层级中理解。列宁称中国为“落后的、农业的半封建国家”,并把农民受封建剥削的根源同农业生产方式、自然经济和农民受土地束缚联系起来。[^21]这与古典封土建国无关,而与社会形态和剥削关系有关。后来的中国共产党人吸收这一判断时,也并不是在讨论秦廷是否分封诸侯,而是在判断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性质和任务。

由此,革命理论中的“封建”可以看作社会形态义在现实政治中的应用。它既承接马克思主义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又面对近代中国半殖民地结构中的乡村土地问题。若说“半殖民地”解释帝国主义压迫和国家主权危机,“半封建”则解释土地关系、乡村社会和国内阶级结构。二者结合,构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基本判断。

当然,革命理论中的“封建”具有鲜明政治功能。它将复杂社会结构凝聚为革命对象,必然具有概括性和动员性。学术研究不能把这种用法直接等同于严格制度史概念。但也不能因此否认其现实依据。近代中国的土地关系、乡村贫困、地主阶级、宗法控制、国家权力与帝国主义压力相互交织,“半封建”概念正是对这种结构的概括。它的意义不在于精确复原西欧封建制,而在于解释中国革命为何必须处理土地、农民和乡村社会关系。

革命理论中的“封建”还具有一个特点:它面向现实中国,而非仅面向古代中国。中国共产党人讨论“半封建”,主要不是为了给秦汉以来社会分期下定义,而是为了说明近代中国革命为什么不能直接照搬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或社会主义革命路径。地主土地关系、乡村贫困、军阀和地方权力、帝国主义压迫以及民族资本主义薄弱,构成“半殖民地半封建”判断的现实基础。若离开这一现实基础,只从封建一词的古义批评革命理论,就会错位。

同时,革命理论中的“封建”与古代史中的“封建社会”又不是完全无关。近代中国被称为“半封建”,其逻辑前提是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社会具有封建性质。李根蟠指出,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判断,在逻辑上预设了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社会具有封建性质。正因如此,革命理论和古史分期之间形成相互支撑关系;二者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完全割裂。

由此可见,“封建”在革命理论中的成立条件,与古典制度史完全不同。它不是“封土建国”之封建,而是近代中国社会性质分析中的封建。把这两层意义混同,固然会导致概念混乱;但若以第一层否定后一层,也会遮蔽现代中国思想史和革命史的实际逻辑。

## 七、当代反思与概念清理:误植说、泛化批评与替代命名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学界重新反思“封建”概念的使用。冯天瑜的系列研究最具代表性。他通过中、西、日材料的比较,指出近现代中国将秦汉以后社会称为“封建社会”,与汉语古义和西欧西义均有脱节,造成“泛化封建观”。在他看来,中国秦汉以后长期延续的社会主流,不是封建制,而是由宗法、地主制、官僚政治和皇权专制综合而成的社会结构。[^15]

侯建新则从中西历史比较出发,强调西欧 feudalism 是欧洲历史发展的产物,先秦中国可称封建制,秦至清则应称皇权专制制度;三者是不同概念,不宜互相涵盖。[^16]黄敏兰进一步指出,中国学界常用“封建专制”“封建大一统”等表达,若按西欧封建制的分权特征来看,存在概念张力。她强调,只有具体比较中西中古历史内容,才能克服对“封建”的误解和滥用。[^17]

张绪山在评价冯天瑜时,一方面肯定其廓清“封建”概念迷雾的意义,另一方面提出秦至清中国社会或可称“皇权社会”,以突出其政治制度特征。[^18]这些替代命名方案虽各有侧重,但共同点在于:它们试图绕开“封建”一词的多义负担,用更直接的概念表达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主导结构。

这些反思的价值不容低估。首先,它迫使研究者重新区分古义、西义和现代义,避免在同一篇文章中随意滑动。其次,它提醒我们,秦汉以后中国与西欧中世纪并不属于同一制度类型,不能把“封建社会”说理解为中西完全同构。再次,它推动学界重新检查“封建专制”“封建大一统”“封建礼教”等惯用表达,辨析其语义是否过度泛化。

冯天瑜、侯建新、黄敏兰等人的工作,不宜概括为对传统分期的简单否定。冯天瑜等人的工作首先是概念史和学术史层面的清理:他们指出同一词语在古典中国、西欧中世纪、近代日本和现代中国之间不断转换,导致历史叙述中出现名实错节。这一批评对于提升概念精度十分必要。尤其在公共话语和教材语言中,“封建”常被泛化为一切传统弊端的总称,这确实削弱了学术解释力。

然而,概念清理之后仍有第二个问题:经过转义的现代概念是否可以成立?若答案一概是否定,那么近代以来大量翻译概念都将面临同样困境。较为稳妥的处理方式是:接受其对古义和西义的区分,拒绝无差别泛化;但同时指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意义上的“封建”已经不是古典封建或西欧狭义 feudalism 的简单复现。它是一个理论化后的分析概念,必须依据其解释对象而非词源本身来评价。


当代反思内部也并非只有“废弃封建”一种方向。倪世光对“名实不符”问题的辨析提示,若把中文古义“封建”与英文 feudalism 的某一部分含义混合起来,再用这种混合概念衡量秦至清社会,自然会得出不合的结论;但马克思、恩格斯使用 feudalism 时,已经从物质生产、劳动者、生产资料和生产方式等问题重构了概念重心。[^41]因此,若要论证秦至清“名实不符”,必须先说明所用“名”的层次:是古典分封之名,西欧狭义制度之名,还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之名。

倪世光还借布洛赫的例子指出,历史研究中的名称未必总能先于研究获得完全精确的符号。许多历史对象在被深入研究之前,已经拥有惯用名称;研究者可能保留旧名并作新解释,也可能更名并作解释。布洛赫研究封建社会时,并不是要证明“封建制度”这个词本身完美无缺,而是把它作为一个历史阶段的标签来展开解释;有人评价说,布洛赫接受“封建主义”一词,是把它作为描述其研究对象的标签,无意浪费时间去论证标签的确切性。[^42]这一思路同样适用于中国史分期:问题不止在名称是否古义相符,还在名称背后的解释是否扎实。

张绪山提出“皇权社会”,冯天瑜提出“宗法地主专制社会”,都具有启发意义。前者简洁突出政治权力形态,后者试图同时概括社会组织、经济特点和政治制度特征。二者的共同优点,是避免把秦汉以后中国误解为西周分封或西欧封臣社会;共同不足,是对生产关系、土地关系和阶级结构的覆盖不如“封建地主制”集中。“皇权社会”尤其适合说明政治制度主干,却较难解释地主经济、租佃剥削、小农生产、社会等级和农民战争等问题为何在秦汉以后长期反复出现。

冯天瑜“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一名虽然较繁,但其结构性考虑值得吸收。“宗法”提示亲族伦理和社会组织,“地主”提示土地占有和经济剥削,“专制”提示皇权政治和官僚国家。若把它与“封建地主制”比较,前者在描述中国特殊性方面更细,后者在社会形态比较方面更强。较好的处理方式并不是二选一,而是把“封建地主制社会”作为分期概念,在具体展开时说明其宗法、地主和皇权官僚等结构要素。

因此,当代反思的真正成果,不应只是提出一个替代名称,而应促使“封建”概念从泛化使用转向限定使用。凡涉及西周制度,应避免以“封建社会”笼统覆盖;凡涉及西欧中世纪,应说明狭义封臣制、广义社会结构和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之间的差异;凡涉及秦汉以后中国社会,应把“封建”限定为封建地主制或中国型封建社会;凡涉及现代文化批判,应避免把传统现象不加分析地一概称为封建。这样,概念清理才不会停留在词语更替,而能转化为历史解释的精密化。

但其限度也需要指出。如果仅以词源和西欧狭义制度为判断标准,就可能低估“封建”作为社会形态概念的历史转义。现代中国“封建社会”说的理论基础,并不只是古典汉语词义或西欧封臣制,而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中国社会史论战和封建地主制研究共同形成的解释框架。概念清理应当导向分层使用,而不必然导向概念废弃。

## 八、几种“封建”概念的层级关系

综上,“封建”至少包含五个层级。

第一,古典制度概念。它指封土建国、封邦建国、封爵建藩,与郡县制相对。其典型材料是《左传》、秦汉以后封建—郡县之争、柳宗元《封建论》以及明清思想家的相关讨论。在这一层意义上,秦汉以后中国不宜简单称为封建社会。

第二,西欧中世纪概念。它指封土封臣、采邑、领主、庄园、农奴、贵族等级和地方分权等制度与社会结构。狭义上重在法律—政治关系,广义上扩展为中世纪社会整体。在这一层意义上,秦汉以后中国与西欧封建制有显著差异。

第三,翻译—比较史概念。晚清以来,中国借“封建”对译 feudalism,并以之进入世界史比较和社会进化论框架。这一层既有思想解放意义,也造成古典词义与西方术语的叠合。

第四,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概念。它不以分封制度为唯一标准,而关注生产方式、土地关系、阶级结构和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在这一层意义上,“封建社会”可以包含不同历史类型:西欧封建领主制、中国封建地主制、日本幕藩制等。其共同点不在制度形式完全相同,而在其前资本主义土地关系和等级性支配结构。

第五,现代政治文化批判概念。它把“封建”用作前现代、旧礼教、迷信、专制、落后等现象的总称。这一层具有强烈现实批判功能,但学术精确性最低,最需要谨慎使用。

若将这五层关系放入一张表中,可以得到如下结构:古典制度概念回答“封建是什么制度”;西欧中世纪概念回答“feudalism 在欧洲史中指什么”;翻译—比较史概念回答“为什么用封建对译 feudalism”;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概念回答“前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如何分类”;现代政治文化批判概念回答“现代中国如何命名旧传统”。这些问题彼此相连,但并不相同。许多争论之所以难以推进,正是因为论者在回答不同问题,却使用同一个词。

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只有在第四层意义上才具有较充分的解释力,同时必须吸收第一、第二层对概念边界的限制,并警惕第五层的泛化。这样,文章的立场不是“站在一派反对另一派”,而是在各派讨论中重新厘定概念位置。


若进一步区分各层概念的“成立条件”,层级关系会更清楚。古典制度概念的成立条件,是存在封土建国、宗法分封、诸侯屏藩和世袭地方统治权;西欧狭义概念的成立条件,是封君封臣、采邑、臣服礼、效忠礼和军事义务;西欧广义概念的成立条件,是依附关系、领主权、庄园、农奴、贵族等级、地方权力和低度国家整合共同构成社会结构;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概念的成立条件,则是前资本主义土地关系、等级性剩余占有、农业自然经济、小生产者依附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上层建筑。现代文化批判概念的成立条件最弱,往往只需某种传统现象被赋予“落后”“反动”评价即可。

这样区分之后,秦汉以后中国在不同层级上的判断并不相同。它不符合西周封土建国,不符合西欧狭义封臣制;在广义中世纪社会概念上,只能与西欧作有限比较,因为中国缺乏教会—王权—贵族—城市的多元结构;但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层面,它以地主经济、小农生产、租佃剥削、国家赋役、皇权官僚制和宗法伦理维系前资本主义等级秩序,因而可被概括为中国型封建社会。若不把这些判断分开,就会出现一句话内部同时真和假的情况。

例如,“秦汉以后中国不是封建社会”在古典制度史意义上成立,在西欧狭义制度意义上也成立;但若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意义上使用,则此命题就未必成立。反过来,“秦汉以后中国是封建社会”在社会形态意义上可以成立,但若被理解为秦以后仍是西周分封或西欧封臣制,则显然错误。许多争论之所以尖锐,并不是因为材料完全相反,而是因为命题省略了限定条件。

因此,分层并非折中,而是使判断回到相应层级。冯天瑜、侯建新、黄敏兰等人的批评,在古义、西义和泛化义层面具有充分理由;李根蟠、周建明等人的说明,在社会形态义和革命理论义层面具有解释力。二者可以同时成立,只是所针对的问题不同。以一个层级压倒全部层级,才是概念混乱的根源。

由此可见,“封建”概念的问题不在于能否一概使用,而在于是否说明使用层次。研究西周政治制度,应回到封土建国;研究西欧中世纪,应区分狭义和广义 feudalism;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分期,应将“封建社会”界定为社会形态概念而非分封制度概念;研究近代思想文化批判,则应说明“封建”作为现代负面标签的形成机制。不同层级之间有关联,但不能互相替代。

## 九、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义的理论层次

在“封建”概念的几种用法中,最容易被误解、也最需要单独说明的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义。若不区分这一层意义,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就很容易被误读为两种意思:或者被误读为秦汉以后仍是西周式分封,或者被误读为秦汉以后完全等同于西欧中世纪。这两种理解都不是马克思主义史学中“封建社会”概念的本来重心。

在方法论层面,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的一段论述尤为重要:“资产阶级社会是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23]这段话说明,马克思并非从远古线性推演到现代,而是从资产阶级社会这一最发达形态反观以往社会结构。若将这一方法用于“封建社会”概念,就不能只问某一制度是否与西欧中世纪相似,还要问它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关系谱系中处于何种位置。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到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时,讨论的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若干时代,而不是在制度史意义上给“封建”下一个只适用于西欧封土封臣制的定义。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文本中谈到封建土地所有、农奴制、等级关系、城市与乡村对立、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的斗争等问题,其语境也并不完全一致。丁东宇提醒说,马克思本人并未给出一个简单、封闭、教科书式的封建社会定义;他对封建社会的讨论,常常服务于理解资产阶级社会如何生成这一问题。[^19]


丁东宇关于马克思封建社会概念的讨论,提示此处还需避免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条化。马克思并未建立一个封闭的“封建社会定义表”,也没有把封建社会简单等同于五阶段公式中的一个固定格子。马克思研究前资本主义社会,常是为了说明资产阶级社会怎样从旧社会中产生;他在不同文本中讨论日耳曼共同体、封建土地所有、农奴制、城市、行会、等级、货币和商业资本,重心随问题而变。[^19]

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封建社会概念”本身也应被理解为方法,而不是僵硬模板。它要求从生产方式、所有制、劳动者处境、剩余榨取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出发分析历史社会,而不是要求每个国家都复制西欧中世纪的制度外观。若把马克思主义概念重新缩小为封土封臣和庄园农奴,反而背离了唯物史观从社会经济结构把握历史形态的基本方法。

侯树栋在区分三大封建主义概念时,也强调三者各有学术功用,无需以“封建”的本义否定其他含义。[^6]这一判断对于中国史分期尤其关键。狭义封建主义作为西欧制度史概念,并不能代替马克思主义封建主义作为社会形态概念;马克思主义概念也不能取消狭义概念在西欧中世纪史研究中的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抽象层级和研究对象不同,而非一真一伪。

若从生产方式和土地关系出发,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封建性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小农生产构成基本经济单位,农民家庭承担生产、赋役和再生产功能。第二,土地私有、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长期存在,地主阶级通过租佃、高利贷和政治权力占有社会剩余。第三,皇权官僚国家通过赋税、徭役、户籍、法律和科举体系组织社会,既制约地方豪强,又维护土地私有和等级秩序。第四,宗法伦理、礼制和士绅秩序为社会等级提供文化合法性。四者结合,形成不同于西欧领主制、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中国型封建结构。

这一结构的特殊性在于,国家权力较强,地方领主权不发达;农民对地主和国家同时承担负担,超经济强制既来自私人土地关系,也来自国家赋役和基层控制;商品经济长期存在,却未能稳定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因如此,中国封建地主制不能被理解为西欧领主制的弱化版,而应被看作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在这一意义上,“封建地主制”比单纯“皇权社会”更能说明经济和社会结构,比单纯“前资本主义社会”更能说明阶段特征,比不加限定的“封建社会”更能说明中国特殊性。它既承认秦汉以后中国政治上以郡县官僚制为主干,又说明这一政治形态所依托的社会经济基础仍具有封建性质。

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义中的“封建”,并不能被化约为“有没有封臣制”。它更关注前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土地关系、剩余榨取形式、阶级结构、国家权力和社会分工。西欧封建领主制是这一概念形成的重要经验来源,但不等于其唯一可能形态。正因为如此,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才会在承认中西制度差异的情况下,提出“中国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封建制”这类概念。

这里需要区分“普遍性”和“同一性”。如果说秦汉以后中国社会具有封建性质,并不等于说它与西欧中世纪社会同一;而是说它在前资本主义土地关系、地主—农民结构、等级支配和非资本主义剩余占有方式上,可以被纳入封建社会形态的比较范围。普遍性是抽象层面的可比性,同一性则是具体制度形态的完全重合。许多反对秦以后封建论的观点,其实是在具体制度同一性层面提出批评;而支持封建地主制理论的观点,则是在社会形态普遍性层面立论。两者若不说明层次,就会形成表面冲突。

吕振羽的表述可作为“封建地主制”概念成形的关键证据。他在 1934 年《中国经济之史的阶段》中说,战国时期“新兴地主经济之暂时确立,和商业资本的抬头”与“原来封建贵族之大批没落”同时发生;周秦之际,旧封建领主支配的农奴经济让位于“新兴地主的农奴经济”,秦始皇建立的是“地主支配之封建国家政权”。他又明确提出:“像这种地主表现领主职分之一形式的封建社会,为把它别于原来的封建社会,可以叫做地主制的封建社会。”[^22]这段话显示,早期马克思主义史学内部已意识到秦以后封建社会不同于“原来的封建社会”,并尝试用“地主制”来标出其特殊性。

因此,“封建地主制”不是后来为了补救概念问题而临时发明的说法,而是在社会史论战过程中逐渐生成的解释框架。它的核心努力,是既承认中国经历封建社会,又说明中国封建社会不同于西欧领主制和西周分封制。吕振羽、王亚南、吴玉章、林伯渠等人的相关论述,共同构成了从“问题提出”到“概念成形”再到“理论系统化”的思想链条。

“封建地主制”的理论意义就在于,它试图在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建立中介。战国秦汉以后,中国旧的领主制、贵族分封制和宗法封建制逐步瓦解,土地私有、土地买卖、租佃关系、地主阶级和皇权官僚国家逐渐成为社会结构的核心。这一结构显然不是西欧封臣制度,却也不是资本主义社会。若不称之为封建社会,就需要另有能够说明其生产关系、阶级结构和历史阶段的概念。专制主义社会、皇权社会、官僚制国家等说法可以突出政治形态,却较难完整说明土地关系和阶级剥削;前资本主义社会说范围又过宽,不能充分体现这一阶段内部结构。因此,“封建地主制”虽非没有问题,却具有较强的解释集中性。

这一点也有助于评价侯树栋“三大封建主义概念”的意义。狭义封建主义关注封土封臣,广义封建主义关注整个中世纪社会,马克思主义封建主义关注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三者不是简单互斥,而是在不同抽象层面使用同一概念。若研究西欧法律制度,应以狭义概念为准;若研究欧洲中世纪整体社会,应使用广义概念;若研究世界历史中的前资本主义形态,则马克思主义概念具有不可替代的理论功能。中国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应明确归入第三层,而不应混入第一层。

## 十、1949 年以后概念的制度化与新时期反思

1949 年以后,“封建社会”成为中国古代史分期的基本术语,并通过教材、通史、研究机构和学科训练进入稳定知识体系。它不再只是社会史论战中的一派观点,而成为中国史叙述的常规框架: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社会等分期,共同构成一种宏观历史叙事。在这一叙事中,秦汉以后直至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多被概括为漫长的封建社会。

概念制度化带来两方面效果。积极方面,它为中国古代史研究提供了相对统一的问题框架,使土地制度、阶级关系、农民战争、中央集权、商品经济、资本主义萌芽等问题能够在同一结构中被讨论。尤其在经济史和社会史研究中,“封建地主制”使研究者能够把政治制度、土地占有、赋役制度和乡村社会联系起来,而不是把中国古代史写成王朝兴亡史。

消极方面,概念一旦高度制度化,也容易变成未经反思的套语。许多论著、教材和公共表达中,“封建社会”“封建专制”“封建礼教”“封建思想”被广泛使用,却未必说明其具体含义。制度史、社会形态、文化批判和价值判断混在一起,使“封建”成为高频但低精度的概念。新时期以来冯天瑜、侯建新、黄敏兰等人的反思,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换言之,当代概念清理并不是凭空发生,而是对既有分期话语长期制度化之后概念疲劳和泛化问题的回应。

因此,1949 年以后的知识史应写成“双重过程”:一方面,封建社会说获得学科制度支撑,成为中国史研究的重要框架;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学术环境变化、中西比较史研究深入、概念史意识增强,这一框架又受到重新检验。若只写前一方面,会显得维护旧说;若只写后一方面,又会忽略封建社会说曾经发挥的解释功能。这种双重过程显示出“封建社会”概念的建构力与局限性。


1949 年以后,“封建社会”说的制度化还表现在问题群的稳定化。围绕这一概念,中国古代史研究形成了一系列常见命题:地主土地所有制如何发展,农民战争为何周期性爆发,中央集权国家如何与地方豪强互动,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为何未能突破旧结构,宗法伦理和家族制度如何维系乡村秩序,科举官僚体系如何再生产士绅阶层。这些问题虽不都必须使用“封建”才能提出,但“封建地主制”提供了把它们放在同一结构中考察的框架。

不过,制度化也使概念容易失去历史张力。教材叙述常把秦汉至明清概括为“漫长封建社会”,在宏观分期上便利清楚,却容易掩盖阶段差异。战国秦汉的制度形成、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士族、唐宋之际社会经济和国家财政变化、明清商品经济和基层社会变动,都不能被同一种静态“封建社会”形象完全解释。若继续使用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就必须在内部展开阶段分析,不能把两千余年写成一成不变的结构。

新时期概念反思的积极意义正在于此。它促使研究者重新追问: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究竟封建在哪里?是封在政治制度,还是封在土地关系、生产方式和等级秩序?若“封建”只是套语,它会妨碍研究;若“封建”被限定为封建地主制,并与具体历史阶段相结合,它仍可作为有效的宏观概念。

因此,1949 年以后“封建社会”概念的历史地位,既不能以意识形态化一句话否定,也不能以教科书定型一句话肯定。它曾经有效组织了中国古代史研究的问题意识,也确实造成了某些语言惯性和解释粗疏。概念清理的目的,应是从惯性用语回到可检验的理论命题。

在这一脉络中,冯天瑜的《“封建”考论》可视为新时期概念史反思的代表。其贡献不在于简单提出一个新名称,而在于促使学界重新面对“封建”概念在古义、西义和现代义之间的错位。侯建新和黄敏兰的研究,则进一步从中西制度比较角度挑战泛化用法。与此同时,李根蟠、周建明等人的回应说明,传统“封建社会”说也并非没有自我修正能力。它可以吸收概念史批评,将“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进一步限定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社会”,而不是继续以含混方式沿用。

## 十一、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的三重限定

经过以上梳理,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仍可保留,但这一判断必须附带三重限定。

第一,是制度史限定。秦汉以后不是西周意义上的封建社会。西周封建以封土建国、宗法分封、诸侯屏藩为主要特征;秦汉以后国家主干则是郡县制、官僚任命、皇权中心和统一法令。秦汉以后虽然存在封王、封爵、宗藩、藩镇等封建遗存或变体,但它们不能代表整体政治结构。因此,在制度史论述中,应尽量避免把秦汉以后直接说成“封建制社会”,更不能把秦汉以后国家结构说成分封制。

第二,是比较史限定。秦汉以后不是西欧狭义 feudalism 意义上的封建社会。西欧中世纪的封土封臣、采邑、领主权、庄园农奴和贵族分权结构,与中国皇权官僚国家差别显著。中西比较时,应说明比较层级:若比较封臣制,中国不符合;若比较前资本主义土地关系和等级支配,中国才进入可比范围。不能为了维护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而抹平中西制度差异。

第三,是社会形态限定。秦汉以后可以称为封建社会,是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和中国封建地主制意义上成立。它强调的不是分封,而是地主经济、小农生产、土地私有与租佃关系、等级性社会秩序、国家赋役和皇权官僚结构的结合。这一概念的有效性,取决于它能否解释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运行机制,而不是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封建”一词的所有历史含义。


三重限定还可以进一步表述为三条概念边界。第一,凡涉及“封建”古义,必须以先秦秦汉制度材料和古典论述为依据,不能用现代“封建社会”反向解释《左传》、秦汉封国或柳宗元《封建论》。第二,凡涉及 feudalism,必须说明是狭义封臣制、广义中世纪社会,还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不宜把西欧史学内部的多种概念混作一义。第三,凡涉及秦汉以后中国,必须把“封建”与“地主制”“皇权官僚国家”“小农经济”等限定语结合起来,避免使读者误以为秦汉以后仍为分封制或封臣制。

在这样的限定之下,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可以继续承担三项功能。其一是分期功能:它指出秦汉至清并非资本主义社会,而是以土地关系和等级秩序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其二是结构功能:它把小农生产、地主土地所有、租佃剥削、国家赋役、士绅秩序和皇权官僚制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其三是比较功能:它使中国史能够与西欧、日本、东欧以及其他前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有条件比较,同时保留中国自身的制度特殊性。

这一立场也要求放弃两种不必要的绝对化。一种绝对化,是以古义和西义为唯一标准,认定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完全不能成立;另一种绝对化,是把“封建”当成无所不包的标签,凡传统、保守、专制、礼教、迷信、落后皆可称之为封建。前者忽视现代社会形态概念的转义和理论功能,后者则消解概念的学术边界。限定使用,正是为了同时避免这两种偏差。

经过这三重限定,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便不是未加辨析地沿用旧概念,而是在概念清理之后继续使用经过限定的概念。较稳妥的表述应当是:在古典制度史中讲封土建国,在中西比较史中区分 feudalism 的狭义和广义,在中国社会分期中使用“中国型封建社会”或“封建地主制社会”,在文化批判中慎用泛义“封建”。这样既可吸收概念清理派的合理批评,也可保留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的理论解释力。

## 结论:在概念限定中重申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的合理性

经过上述梳理,可以得出一个相对稳妥的判断:秦汉以后中国是否可称“封建社会”,不应在未加限定的词义层面作简单裁断,而取决于“封建”一词所处的具体概念层次。若按古典“封土建国”意义,秦汉以后以郡县制和皇权官僚制为主流,当然不是封建社会。若按西欧狭义封土封臣制度,秦汉以后中国也并不符合。冯天瑜、侯建新、黄敏兰等学者对这一点的辨析,是必要且有价值的。

但若从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和中国社会史论战形成的“封建地主制”理论出发,秦汉以后继续使用“封建社会”概念仍有其合理性。秦汉至清的中国社会,长期以小农生产为基础,以地主土地所有和租佃关系为重要经济结构,以皇权官僚国家为政治组织形式,以宗法伦理和等级秩序维系社会关系。它既非西周封建领主制,也非西欧中世纪封臣制,但仍属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将其称为“中国型封建社会”或“封建地主制社会”,能够在承认中国历史特殊性的同时,保留其与世界历史中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比较的可能。


从概念史角度看,“封建”的麻烦恰恰说明近现代中国学术语言的形成不是单纯译介,而是古典词汇、外来理论、政治实践和学科制度互相嵌合的过程。一个古典政治制度词,在晚清经由 feudalism 翻译进入世界史比较,在五四以后成为反传统批判词,在社会史论战中转为社会形态概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成为现实社会性质判断,在 1949 年以后又成为教材和通史分期术语。每一次转义都增加了概念负荷,也留下了需要清理的语义层。

这并不意味着“封建”一词已经不可救药。历史学中的重要概念很少没有负荷,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说明其使用边界。若把“封建”重新限定在相应层级,它仍有可能保持解释力:作为古典制度词,它说明封土建国和封建—郡县之辨;作为西欧中世纪概念,它说明封土封臣、领主权、庄园和依附关系;作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概念,它说明前资本主义土地关系和等级性剥削;作为中国史分期概念,它可在“封建地主制”意义上解释秦汉以后社会结构;作为现代文化批判词,则应谨慎使用,避免替代具体分析。

因此,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的合理性,不在于证明秦汉以后中国存在西周式分封,也不在于证明中国与西欧中世纪完全同构,而在于证明“封建地主制”能够有效概括秦汉至清社会结构的若干根本特征。只要这一点成立,概念就有继续使用的理由;只要它被用来替代具体研究、掩盖阶段差异或混同制度层级,就需要被批评和修正。

因此,对“封建”概念的清理,不应导向简单废弃,而应导向限定使用。换言之,概念清理的目标不是把“封建”逐出中国史叙述,而是使其从含混的总标签重新变为有边界的分析工具。承认“封建”在现代中国语境中经历了泛化,承认某些惯用语存在名实不清,并不意味着必须否认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在中国史分期和社会结构解释中的理论价值。更合理的做法,是在文章、教材和研究中明确区分:作为古典制度名词的“封建”、作为西欧中世纪概念的 feudalism、作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概念的“封建社会”、作为近代革命理论概念的“半封建”,以及作为现代文化批判词的“封建”。只有完成这种分层,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才能摆脱概念混淆,获得更为清晰、谨慎而有解释力的表达。

## 注释

[^1]: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

[^2]: 柳宗元:《封建论》:“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

[^3]: 参见冯天瑜:《“封建”概念泛化的历史考察》;冯天瑜:《厘清“封建”概念与中国“封建社会”定位》。此处只用于现代学术史定位,古典语义判断仍应回到《左传》、柳宗元等原初文本。

[^4]: Marc Bloch, *La Société féodale*. 中文可参见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张绪山译,商务印书馆。

[^5]: E. A. R. Brown, “The Tyranny of a Construct: Feudalism and Historians of Medieval Europe,”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974; Susan Reynolds, *Fiefs and Vassals: The Medieval Evidence Reinterpret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6]: 侯树栋:《论三大封建主义概念》,《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6 期。

[^7]: 方维规:《一个概念一本书——读冯天瑜先生新作〈“封建”考论〉》。

[^8]: 严复译《原富》《社会通诠》相关译名变化,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对这一脉络有详细整理。

[^9]: 张绪山:《拨开近百年“封建”概念的迷雾——读冯天瑜〈“封建”考论〉》,《湖北社会科学》。

[^10]: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相关卷次。

[^11]: 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该文对社会史论战中秦以后是否封建社会之争、吕振羽和王亚南等人的理论贡献有较系统梳理。

[^12]: 列宁:《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列宁:《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

[^13]: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

[^14]: 周建明:《“封建论”:是对概念的误植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兼评冯天瑜先生的〈“封建”考论〉》,《学术争鸣》2012 年第 10 期。

[^15]: 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冯天瑜:《“封建”概念泛化的历史考察》;冯天瑜:《厘清“封建”概念与中国“封建社会”定位》。

[^16]: 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错位的原委及应对》;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

[^17]: 黄敏兰:《从中西“封建”概念的差异看对“封建”的误解》,《学术争鸣》。

[^18]: 张绪山:《拨开近百年“封建”概念的迷雾——读冯天瑜〈“封建”考论〉》。

[^19]: 丁东宇:《马克思的封建社会概念》,《学术交流》2012 年第 6 期。该文指出马克思并未建立一个简单的封建社会定义,而是从理解资产阶级社会生成的角度回溯中世纪日耳曼社会、城乡对立和农奴制等问题。

[^20]: 严复译甄克思:《社会通诠》序。参见严复译甄克思《社会通诠》序。

[^21]: 列宁:《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参见列宁《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

[^22]: 吕振羽:《中国经济之史的阶段》,原载《文史》创刊号。参见吕振羽《中国经济之史的阶段》。

[^23]: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相关卷次。

[^24]: 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该文指出《太平御览》设“封建部”,马端临《文献通考》设“封建考”,并说明《通考》系统虽拓宽“封建”范围,仍主要指政治制度。

[^25]: 侯树栋:《论三大封建主义概念》,《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6 期。文中据冈绍夫说明狭义封建主义以封臣制和封土制为基本内容。

[^26]: 侯树栋:《论三大封建主义概念》。关于布洛赫广义封建主义概念,参见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

[^27]: 侯树栋:《论三大封建主义概念》。文中引 T. S. Brown 为《封建社会》英译本所写前言,说明西方史学中“封建主义”概念在 20 世纪后期受到反思。

[^28]: 倪世光:《追本溯源:中国“封建制度”概念问题再认识》,《河北学刊》2015 年第 5 期。

[^29]: 倪世光:《追本溯源:中国“封建制度”概念问题再认识》。该文从 feudalism 的词根、翻译选择和概念内涵变化讨论“封建制度”译名问题。

[^30]: 梁启超:《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清议报》1899 年。参见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的梳理。

[^31]: 阮炜:《“封建”概念的所指及其适用性》,《贵州社会科学》2024 年第 10 期。

[^32]: 张绪山:《拨开近百年“封建”概念的迷雾——读冯天瑜〈“封建”考论〉》。

[^33]: 黄敏兰:《从中西“封建”概念的差异看对“封建”的误解》,《学术争鸣》2007 年第 3 期。

[^34]: 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该文整理了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中多种分期和命名方案。

[^35]: 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

[^36]: 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关于“变态封建社会”“官僚主义封建社会”“地主制封建社会”三种命名的辨析。

[^37]: 吴玉章、林伯渠:《太平革命以前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分析》,《历史研究》1984 年第 6 期(吴玉章传写作组整理)。相关概念史位置见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

[^38]: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王亚南:《中国地主经济封建制论纲》。参见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对王亚南理论贡献的梳理。

[^39]: 周建明:《“封建论”:是对概念的误植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兼评冯天瑜先生的〈“封建”考论〉》,《学术争鸣》2012 年第 10 期。

[^40]: 周建明:《“封建论”:是对概念的误植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

[^41]: 倪世光:《追本溯源:中国“封建制度”概念问题再认识》,关于“名实不符”问题和马克思、恩格斯 feudalism 概念的辨析。

[^42]: 倪世光:《追本溯源:中国“封建制度”概念问题再认识》。该文借布洛赫研究说明历史概念的“名”与解释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