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概念论文清理稿 v5

已删除过程性写作说明,按论文正文样式清理。
# “封建”概念的多重源流、现代转义与中国社会分期问题

## 摘要

“封建”是近现代中国历史书写中最具负荷的概念之一。它既是中国古典政治制度语汇,又是西欧中世纪史术语 feudalism 的译名;既被用来概括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又在现代中国政治文化批判中成为“前现代”“落后”“旧礼教”的标签。围绕这一概念形成的争论,表面上是名词使用之争,实则牵涉中国古代社会性质、世界史比较方法、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与中国革命叙事之间的关系。文章对“封建”概念的几条主要源流作分层梳理:其一为中国古典语境中的“封土建国”及封建—郡县之辨;其二为西欧 feudalism 从狭义封土封臣制度到广义中世纪社会概念的扩展;其三为近代日本、西学译介和晚清中国知识转型中的对译过程;其四为新文化运动以来“封建”作为现代社会批判词的泛化;其五为中国社会史论战、马克思主义史学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中的社会形态意义。文章认为,冯天瑜、侯建新等学者对“封建”名实错位的辨析,对于避免古义、西义与现代义混淆具有重要意义;但概念史清理并不必然导向废弃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若在制度史意义上严格限定,秦汉以后中国确非西周式分封社会,亦非西欧狭义封土封臣社会;但若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与中国封建地主制理论的意义上理解,秦汉以后中国仍可被概括为一种以地主经济、小农生产、皇权官僚国家和等级性社会秩序相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型封建社会。

关键词:封建;feudalism;封建地主制;社会形态;中国社会史论战;秦汉以后封建社会

## 引言:为什么“封建”不能只当作一个名词问题

在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叙述中,很少有概念像“封建”一样,既频繁使用,又不断受到质疑。它出现在古代制度史中,用以指称西周分封和封建—郡县之争;出现在世界中世纪史中,用以对译 feudalism;出现在中国古史分期中,用以标识秦汉至清的社会性质;出现在中国近代史和革命史中,构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反帝反封建”等基本判断;也出现在日常政治文化语言中,成为批判旧礼教、迷信、专制和保守观念的通用词。正因如此,“封建”问题从来不是单纯词义学问题,而是一个横跨制度史、概念史、社会史、革命史和史学理论的问题。

20 世纪以来,中国学界围绕“封建”的争论大体可以归为三组问题。第一组问题关乎名实:汉语古典中的“封建”本义是封土建国、封邦建国,与秦以后郡县制相对;西欧 feudalism 的核心经验则在封土封臣、采邑、领主权、庄园和贵族等级结构。若以这两种意义为标准,秦汉以后以郡县官僚制为主干的中国社会似乎很难被直接称为“封建”。冯天瑜、侯建新、黄敏兰、张绪山等学者的讨论,正是从这一问题出发,强调近现代中国“封建”概念存在古义、西义与现代泛化义的错位。第二组问题关乎社会形态:马克思主义史学使用“封建”并非仅指分封制度,而是指一种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在这一意义上,土地关系、阶级结构、生产方式、国家形态和农民依附关系,比封土封臣制度本身更为关键。李根蟠、王亚南、吕振羽、郭沫若以及后来的相关讨论,即在这一层面论证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封建性质。第三组问题关乎历史政治语境:“封建”“半封建”不仅是古代史分期术语,也是近代中国社会性质判断和革命理论建构中的核心概念。若脱离中国革命理论的形成过程,仅从名词本义判断“封建论”的得失,就容易忽略这一概念在现代中国实践语境中的作用。

围绕“封建”概念的讨论,长期存在两种倾向:其一,将“封建”视为不证自明的固定概念,忽视其古今中外语义层次的差异;其二,将概念史清理直接等同于概念废弃,仿佛只要证明秦汉以后中国不符合西周分封或西欧封土封臣模式,就可以取消“封建社会”说。较为稳妥的处理方式,是先将“封建”置于各自语境中加以还原,再讨论不同语境之间发生转义的条件。只有区分“古典制度概念”“西欧中世纪概念”“翻译—比较史概念”“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概念”和“现代政治文化批判概念”,才能判断“封建”一词的可用范围与限度。

“封建”问题不能化约为“是否误用”这一单一判断。它更关乎一个概念在何种层次上成立。其一,“封建”确有可追溯的古典语义,忽略这一点,就会把历史上的封建郡县之争和现代社会形态论混为一谈。其二,现代学术概念并不总是古典词义的机械延续。许多近代概念都经历过翻译、借用、转义和理论化过程;若只以词源为标准,现代社会科学和历史学中的大量概念都将难以成立。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在“复原本义”和“沿用旧说”之间二择一,而在于辨明何处应复原本义,何处可承认转义,何处又必须限制泛化。

客观梳理并不意味着取消判断,而是要求判断置于充分的材料和语境之后。冯天瑜、侯建新等人的概念清理,揭示了古义、西义与现代泛义之间的错位;李根蟠、周建明等对封建地主制和革命理论语境的说明,则提示现代“封建”概念不能仅以词源裁断。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的合理性,应在这些层次充分展开之后再加讨论。

在中国社会分期问题上,并不宜无条件沿用“封建”概念,也不主张以现代政治文化意义上的“封建”覆盖所有传统现象。较为审慎的判断是,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只有在限定意义上才成立:它不能被理解为西周式封土建国,也不能被理解为西欧狭义封土封臣制度,而应被理解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与中国历史经验相结合后形成的“中国型封建社会”或“封建地主制社会”。这种限定既承认概念清理的必要,也保留“封建社会”说对秦汉至清社会结构的解释力。

## 一、古典中国的“封建”:封土建国与封建—郡县之辨

“封建”在中国古典语境中首先是政治制度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封土建国、封邦建国、封爵建藩。诸侯受封于王室,获得一定土地、人民和政治统治权,同时承担拱卫王室、朝聘贡赋和军事义务。就这一意义而言,“封建”的核心不在于生产方式,也不在于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形态,而在于中央与地方、王室与诸侯、宗法亲属与政治秩序之间的制度安排。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1]这句话常被后世视为理解西周分封制度的重要表述。它说明分封并非抽象制度设计,而是周人解决幅员广阔、统治基础有限、王室需要藩屏这一政治问题的方式。所谓“封建亲戚”,既有宗法亲属意义,也有政治军事意义。诸侯国之建立,是血缘、土地、军事据点和地方统治的结合。

先秦至秦汉的制度转折,使“封建”逐渐成为与“郡县”相对的概念。秦统一后推行郡县制,废除战国以来诸侯割据格局。此后关于封建与郡县孰优孰劣的讨论,长期构成中国政治思想史中的重要论题。柳宗元《封建论》开篇即云:“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2]此说将“封建”置于历史形势之中解释,认为上古封建并非圣人任意创制,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权力安排。柳宗元文章的重点并不是建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分期,而是比较封建与郡县两种政治制度的治乱得失。其论证基础仍然是国家统治结构,而非生产关系分析。

除《左传》外,秦汉史材料同样关键。秦统一后是否恢复封建,秦廷已有争论;汉初同姓诸侯王的设置与后来的削藩,也说明“封建”与“郡县”并非抽象概念,而是在国家统一、地方控制和宗室屏藩之间不断权衡的制度选择。《史记·秦始皇本纪》《史记·秦楚之际月表序》《汉书·诸侯王表序》等文本所呈现的,正是秦汉以后所谓“封建遗存”与西周封建之间的制度差异。

后世关于“封建”的讨论,多沿着封建—郡县的制度比较展开。明清之际,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人讨论郡县弊端、地方治理与君主专制问题时,也常以古代封建为参照。这里的“封建”并未脱离“分土建国”“地方分权”“诸侯屏藩”这一制度语境。也就是说,在中国古典政治思想内部,“封建”虽然可以被用于评价中央集权、地方治理和君主权力,但其基本所指仍是具体政治制度,而不是秦汉以后两千年社会整体性质。

因此,若严格按照古典汉语本义,“封建”与秦汉以后郡县制的主流国家形态之间确有差异。秦汉以后虽仍存在封王、封爵、藩镇、宗藩等现象,但这些现象大多不能构成国家统治结构的主干。中央任命官僚治理郡县,地方行政长官原则上不世袭,赋役、法律和官僚体系不断趋于一体化。这与西周封土建国格局有本质差别。冯天瑜等学者强调秦以后“封建”概念的泛化,首先依据的正是这一制度史事实。[^3]

从制度史角度看,西周封建至少包括三项互相关联的机制:一是以血缘和功臣关系为基础的封国分布,二是以土地和人民为内容的地方统治权,三是以朝聘、贡赋、军事勤王为表现的等级义务。后世所谓“封建”之所以常与“宗法”相连,正在于周初国家结构尚未完全摆脱亲属组织,政治服从与宗族关系彼此支撑。若离开这一点,只说“封土建国”,仍不足以说明西周封建的制度内涵。

秦汉以后,“封建”概念的处境发生变化。秦废诸侯、置郡县,标志着中央任命官吏的行政体系成为国家结构主干。但汉初又大封同姓诸侯王,说明秦汉之际并非郡县制一线贯通,而是郡县与封国之间经过反复调整。七国之乱、削藩、推恩令等制度变化,表明汉代封国逐渐被纳入中央集权秩序。此后历代封王、封爵、藩镇、宗藩虽仍可称“封建”之遗绪,却已不是西周意义上的建国分土,更不是国家政治结构的根本形式。正是在这里,古义“封建”与现代“中国封建社会”之间出现了必须解释的断裂。

因此,本节的结论并非简单说“秦汉以后没有封建”。更精确地说,秦汉以后没有以封土建国为主干的古典封建制,却存在若干封爵、封藩、地方军事化和宗室屏藩现象。若研究政治制度史,应把这些现象与西周封建区别开来;若研究社会形态,则需另设分析层级,不能把古典制度名词直接当作唯一标准。

不过,承认古典语境中“封建”的制度含义,并不意味着现代学术只能在这一层意义上使用“封建”。概念在跨语境传播中会发生转义。古典“封建”是后世讨论的起点,却不是近现代“封建社会”概念的全部来源。若将古义直接当作唯一合法含义,就会遮蔽晚清以来“封建”在世界史比较、社会进化论、马克思主义史学和中国革命理论中的多重变化。

## 二、西欧 feudalism 的概念谱系:狭义制度、广义社会与学术反思

“封建”在近现代中国的另一重要来源,是西欧中世纪史中的 feudalism。这个词本身也并非单一概念。若只说 feudalism 等于“封建主义”,并不能说明其学术史内部的差异。西方中世纪史学中至少存在三种用法:一是狭义制度用法,重在 fief、vassalage、homage、fealty 等封土封臣关系;二是广义社会用法,把中世纪西欧的领主制、庄园、农奴制、等级秩序、地方分权和军事义务都纳入“封建社会”框架;三是现代史学反思用法,指出“封建主义”在相当程度上是近代学者对中世纪材料的概括和建构。

狭义 feudalism 以封土和封臣关系为核心。封君授予封臣土地或收益,封臣向封君宣誓效忠,并承担军事或其他义务。这一制度关系通常具有个人依附、契约、等级和地方性特征。冈绍夫等学者对封土封臣制度的经典阐释,即属于此类狭义定义。它适合解释中世纪西欧特定地区和特定时期的法律—政治关系,但若用它概括全部中世纪西欧社会,已显得过窄;若用它衡量秦汉以后中国社会,则差异更为明显。

广义 feudalism 则将“封建主义”扩展为中世纪社会整体结构。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所展现的世界,绝不仅是封臣制法律关系,而是一个由人身依附、地方权力、领主权、庄园经济、贵族军事阶层、教会组织和低度国家整合共同构成的社会。[^4]在这一意义上,feudalism 的重心由法律制度转向社会结构。它不再仅指封土封臣关系,而是指一种前近代社会组织形态。

问题在于,即使在西欧史内部,“封建主义”也受到持续反思。E. A. R. Brown 曾将 feudalism 批评为近代学者的“武断建构”,认为它把复杂多样的中世纪制度压缩为一个统一模型。Susan Reynolds 进一步对封土与封臣证据进行重新解释,质疑传统封建主义概念所预设的制度统一性。[^5]这些讨论提醒我们:feudalism 并不是一个天然自明的历史实体,而是近代史学从分散材料中抽象出来的分析概念。它有解释力,也有概括过度的危险。

这一点对理解中国“封建”争论十分重要。若把西欧 feudalism 理解为狭义封土封臣制度,那么秦汉以后中国显然不符合;若把它理解为广义前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则比较空间扩大;若承认 feudalism 本身也是近代学术建构,那么就不能简单以“西欧本义”作为唯一尺度。侯树栋将封建主义概念区分为狭义封建主义、广义封建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封建主义三种类型,正是为避免将不同层次混为一谈。[^6]

在西欧史语境中,“封建”概念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它既是研究对象,又是研究工具。中世纪当事人并不必然以现代史学所谓“feudalism”理解自身社会。近代以来法学家、历史学家从封土、封臣、领主法权、庄园和农奴制等材料中抽象出“封建主义”,这个过程本身就是现代学术整理中世纪材料的结果。因此,所谓“西欧封建主义”同时包含两点:它一方面有相当坚实的制度和社会事实基础,另一方面又不是一个没有争议、边界固定的自然类概念。

这对于中国史讨论尤其重要。若把西欧封建主义想象成一个整齐模型,再以中国材料是否符合这个模型作判断,就容易得出简单否定。但若注意到西欧内部已经存在狭义制度定义、广义社会定义和反思性定义,那么问题就变成:究竟在什么意义上比较中国和西欧?比较的对象是封臣法、庄园制、地方分权,还是前资本主义土地关系与等级支配结构?不同的比较对象,会产生不同的结论。

因此,feudalism 至少包含若干彼此有别的使用层次。讨论古典西义时,以封土封臣和领主关系为核心;讨论广义中世纪社会时,注意庄园、农奴、教会和地方权力;讨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时,则将重心转向生产方式和阶级结构。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一方面用狭义西欧制度否定所有“封建社会”说,另一方面又用过宽的社会形态概念抹平中西差异。

当然,承认 feudalism 的多义性,并不等于取消中西差异。西欧中世纪封建结构的突出特征,是地方分权、封臣关系、贵族等级和领主权的制度化;秦汉以后中国的突出特征,则是皇权国家、郡县官僚制、统一法令、土地私有和士绅—小农社会。二者在国家整合程度、地方权力性质和统治合法性结构上均不相同。后来的争论,很大程度上正发生在这两种判断之间:一方面,中西制度形态确有差异;另一方面,“封建”在社会形态意义上又不必完全等同于西欧狭义制度。

## 三、翻译与转接:日本、西学和晚清中国的“封建”

近代“封建”概念的复杂性,首先来自翻译。一个古典汉语词,如何成为 feudalism 的译名?这一过程并非一次简单误译,而是汉字文化圈、西学输入、日本近代译语和晚清中国知识转型共同作用的结果。

日本使用“封建”对译 feudalism,有其特殊历史条件。日本古代长期使用汉字词汇,近世幕藩体制又具有较强的地方领主、主从关系和武士阶层色彩。明治以后,日本知识界以“封建”理解和翻译西欧中世纪 feudalism,比中国更容易形成制度经验上的对应。方维规在评论冯天瑜《“封建”考论》时特别注意到,日本材料在“封建”概念中西对接中的作用:日本既承接汉语旧名,又面对西方中世纪史概念,因此成为“封建”由东亚古典词转为现代学术词的重要中介。[^7]

中国晚清知识界接受这一译语时,处在另一种语境中。中国没有幕藩体制式的近世结构,秦汉以后长期以郡县官僚制为主干;但晚清知识分子急于将中国历史放入世界历史和社会进化论框架中理解,因而对 feudalism 的接受不只是词语翻译,也是历史观转换。

严复的译述尤为关键。1901 年严复译亚当·斯密《国富论》为《原富》,曾将 feudalism 音译为“拂特之制”;到 1903 年译甄克思《社会通诠》时,则开始使用“封建”来理解欧洲与中国历史阶段。李根蟠根据严复相关译著指出,严复并非仅从政治法律制度意义上理解 feudalism,而是把它置于社会发展阶段之中,认为中国由唐虞至周可称封建时代,秦以后仍需在同一进化图式中加以定位。[^8]这里的关键不在于严复是否“译错”,而在于他以世界史比较和社会进化论的眼光重组了“封建”概念。

严复译述中有几处文字尤其值得正式引用。其一,他把“封建”放在图腾、宗法、国家等社会演进阶段之间,谓“二者之间,其相受而蜕化者以封建”;其二,他把这种阶段次序比作自然生命秩序,称“此其为序之信,若天之四时,人之童少壮老,期有迟速,而不可或少紊者也”;其三,他将中国上古历史纳入这一图式,称“由唐虞以讫于周,中间二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20]这几句话说明,严复使用“封建”时已不是单纯复述古典分封制度,而是在社会进化论框架中重组中国历史。也正因为如此,近代“封建”概念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性:它借用了古典汉语词汇,却承担了现代社会阶段论功能。

严复之后,夏曾佑等人的历史教科书以及清末民初史学写作,继续推动“封建”从古典制度名词向社会阶段概念转化。这个过程有两重后果。积极方面,它打破了“就中国论中国”的传统,使中国历史可以被置于世界历史比较框架中讨论。消极方面,它也为不同含义的“封建”叠合埋下伏笔:古典封土建国、西欧中世纪制度、社会进化阶段、落后前现代标签,逐渐缠绕在同一个词上。

严复的特殊性在于,他并不是在一个成熟的中国社会科学术语体系中寻找对译词,而是在译介西方政治经济学、自由主义和社会进化论的过程中同时建构新语汇。因而,严复译语的变化不能只从“对错”判断,而要从知识结构转换理解。从“拂特之制”到“封建”,既是音译向意译的变化,也是制度名词向历史阶段概念的转移。这里的“封建”不再只是中国古书中的封土建国,而是与社会演进阶段、农牧生产基础、宗法组织、国家形成等问题相连。

严复之后,“封建”概念在新式历史叙述中继续扩大。夏曾佑一类历史教科书尝试以进化论和世界史框架重写中国历史,已不满足于传统纪传、编年或正统论叙述。到新文化运动时期,“封建”更进一步被吸收到反传统话语中。这样,近代“封建”概念的发展并非单线,而是同时经过三种转换:翻译转换、历史阶段转换、价值批判转换。三者互相叠加,构成后来概念混乱的来源,也构成现代中国思想史的重要事实。

严复译名的变化,应从原始译著出发加以把握。“拂特之制”与“封建”的先后使用,显示的不是单纯译名替换,而是制度名词、历史阶段和社会进化论之间的重新组合。

因此,近代翻译问题不能简单归结为“误译”。若说“封建”对译 feudalism 有问题,问题不在于翻译者无知,而在于他们所面对的是一个无完全对等词的概念迁移任务。翻译既是选择,也是解释;既传递概念,也改造概念。晚清以来“封建”概念的转义,正是在这种翻译—解释—比较过程中形成的。

## 四、作为现代社会批判词的“封建”

进入新文化运动前后,“封建”进一步脱离制度史语境,成为现代政治文化批判词。它经常与礼教、宗法、迷信、专制、落后、保守、旧道德相连,被用来概括传统社会中被认为阻碍现代化的种种因素。此时“封建”的含义已不同于西周分封,也不同于西欧 feudalism,而是一种现代性话语中的反面概念。

陈独秀等新文化运动人物批判旧礼教、旧道德、家族制度和专制文化时,常使用“封建”及相关词汇。其关切并不在于严格区分封土封臣、郡县官僚或地主经济,而在于揭示传统秩序与个体解放、民主、科学之间的冲突。张绪山在讨论近百年“封建”概念时指出,现代中国普通语汇中的“封建”往往表达“愚昧”“落后”“反动”“腐朽”等意义;这种用法虽不精确,却与近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价值判断紧密相连。[^9]

这类用法有其历史功能。晚清民国以来,中国面临国家危机、文化危机和社会改造任务。以“封建”概括传统的压迫性结构,可以形成鲜明的批判对象,便于动员社会改革和思想解放。它把分散的旧礼教、家族伦理、迷信习俗、专制政治和等级观念统一到一个可批判的范畴之下,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向。

但其风险同样明显。首先,它容易将不同性质的历史现象一概纳入“封建”标签,削弱分析精度。宗法、礼教、皇权、郡县、地主经济、民间信仰和地方社会组织,彼此之间并不完全同质。其次,它容易将“封建”从分析概念变成道德判断,导致先验否定传统社会的复杂性。再次,它容易反过来影响古代史书写,使“封建社会”不再是社会结构分析,而成为落后、腐朽的同义语。

这一层含义对后来的学术讨论影响很大。现代政治文化批判中的“封建”,往往并不关心其对象是否具有分封制、领主权或封臣关系。一个家族伦理观念、一种婚姻习俗、一套学校制度、一种宗教迷信或一种政治作风,都可能被称为“封建”。这种用法的特点是价值判断强、历史层次弱。它在社会动员和思想批判中很有效,但若未经辨析进入学术写作,就会造成“封建”无所不包。

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必须与这种文化批判义保持距离。真正具有分析意义的,并不是“封建=落后传统”这种泛义,而是“封建=特定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这一较严格的用法。若不作此区分,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就容易被误解为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整体贬斥;其真正值得保留之处,在于作为社会结构概念的解释力。

因此,作为现代社会批判词的“封建”必须放回其历史语境中评价。它是近代中国启蒙、救亡和现代化诉求的产物,有其政治文化功能;但若进入严肃历史研究,就必须重新加以限定,不能直接替代制度史和社会史分析。

## 五、社会史论战中的“封建”:中国社会性质与古史分期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和中国社会史论战使“封建”概念获得新的理论位置。此时,“封建”不再只是古典制度词、翻译词或文化批判词,而成为判断中国历史发展阶段和现实社会性质的社会形态概念。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历史是否存在封建社会?若存在,起点何在?秦汉以后究竟是封建社会、专制主义社会、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亚细亚生产方式,还是其他类型?

这一论战不能脱离马克思主义传播背景理解。1919 年以后,唯物史观被系统介绍到中国。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提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0]这一表述为后来的社会形态分析提供了基本框架。中国学者由此开始追问:中国在世界历史进程中处于何种社会形态?秦汉至清是否属于封建阶段?

秦以后非封建论者通常强调,中国自秦统一后即确立郡县制和皇权官僚国家,缺乏西欧式封土封臣、领主分权和庄园农奴制。因此,将秦汉以后称为“封建社会”是概念不合。部分论者转而使用专制主义社会、前资本主义社会、商业资本主义社会或亚细亚社会等概念。此类观点的重要贡献,是提醒研究者注意秦汉以后中国国家形态与西欧中世纪社会的差异。

秦以后封建论者则将问题重心由政治制度转向社会经济结构。他们认为,秦汉以后虽然废除了西周式分封,但并未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而是形成以土地私有、地主阶级、租佃剥削、小农生产、皇权国家和等级秩序为核心的前资本主义社会。若“封建”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形态,而非单纯分封制度,那么秦汉以后中国仍可称为封建社会。郭沫若、吕振羽、王亚南、邓拓、李达等人在不同阶段对此均有论述。

“封建地主制”理论正是在这一争论中逐渐形成。李根蟠对此作过系统梳理:所谓“封建地主制”,是指封建社会形态中的一种类型,它既区别于中国战国以前的封建领主制,也区别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其着眼点在于战国秦汉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社会的土地关系和经济结构。[^11]这一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是在回应“秦以后非封建论”的挑战:秦汉以后中国确非封建领主制,但可以是封建地主制。

更具体地说,社会史论战中的分歧并非单纯“有无封建”之争,而是判断标准之争。若以政治形式为标准,秦以后郡县制、官僚制和皇权专制明显压倒分封制,非封建论较易成立;若以经济关系为标准,土地私有、地主阶级、租佃关系、农民负担和超经济强制又使封建社会说获得支撑;若以世界史阶段为标准,中国是否经历奴隶社会、何时进入封建社会、是否存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等问题又会引出另一套争论。也就是说,各派往往并不是在同一层面上使用“封建”。

李根蟠对“封建地主制”的强调,正是试图把标准明确化。所谓封建地主制,并不要求秦汉以后中国具备西欧封臣制或西周分封制,而是以地主经济和封建社会形态的结合为核心。这一概念的重要性在于,它承认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殊形态,不把普遍理论理解为单一模式。换言之,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是封建社会,不是因为它像西欧,而是因为它在土地关系、阶级结构和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具有可归入封建形态的特征;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是中国型,又在于它以皇权官僚国家和小农—地主结构为主要组织方式。

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吕振羽《中国政治思想史》及相关论著、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李达和翦伯赞的史学论述,构成社会史论战内部理解“封建社会”的重要文本群。与其只依赖后来的综合梳理,不如把这些文本放回论战过程本身,考察“封建地主制”如何从问题意识逐渐凝结为分析框架。

社会史论战的意义正在于此。它把“封建”问题从名词本义推进到历史解释层面。若只问秦汉以后是否存在分封制度,答案相对清楚;若问秦汉以后中国属于何种社会形态,问题就复杂得多。秦以后封建论并不是简单把西欧套到中国,而是试图在马克思主义普遍理论与中国历史特殊经验之间建立联系。其理论成败,不应仅由词源判断,而应看它是否有效解释土地关系、阶级结构、国家形态和社会运行机制。

## 六、马克思主义与革命理论中的“封建”:半殖民地半封建和反帝反封建

“封建”在中国近现代史中的另一层重要含义,来自革命理论。列宁在评论中国革命时,曾将中国称为落后的、半封建的农业国家;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论述中,又注意到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农民所处的半封建依附状态。[^12]这些判断经由共产国际和中国革命实践,进入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分析。

列宁关于中国社会的表述,是革命理论中“半封建”概念的重要依据。其《 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 》论及中国时,称中国为“落后的、半封建的农业国家”,并指出在近五亿人民生活日程上出现的是“一定的历史独特形式——封建制度”;其后又说“农业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农民“这样或那样地受土地束缚”是其受封建剥削的根源。[^21]这段话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列宁并不是从分封制度定义“封建”,而是从农业生产方式、自然经济、土地束缚和剥削关系来说明“半封建”。这一点与后来中国革命理论中的“半封建”用法相当接近。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中,“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成为理解近代中国的基本范畴。“反帝反封建”不仅是政治口号,也是对革命对象和任务的概括。这里的“封建”不再主要指古代分封制度,而指近代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地主土地所有、封建剥削、宗法等级、地方权力和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前资本主义因素。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文本,均是在这一理论语境中使用“封建”和“半封建”。[^13]

周建明强调,“封建论”进入中国革命理论,并非单纯概念误植,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建构的产物。若脱离革命性质、革命对象、革命任务和群众动员来讨论“封建”,就难以理解它在现代中国政治思想中的地位。[^14]这一观点有助于纠正纯词源批评的不足。

当然,革命理论中的“封建”具有鲜明政治功能。它将复杂社会结构凝聚为革命对象,必然具有概括性和动员性。学术研究不能把这种用法直接等同于严格制度史概念。但也不能因此否认其现实依据。近代中国的土地关系、乡村贫困、地主阶级、宗法控制、国家权力与帝国主义压力相互交织,“半封建”概念正是对这种结构的概括。它的意义不在于精确复原西欧封建制,而在于解释中国革命为何必须处理土地、农民和乡村社会关系。

革命理论中的“封建”还具有一个特点:它面向现实中国,而非仅面向古代中国。中国共产党人讨论“半封建”,主要不是为了给秦汉以来社会分期下定义,而是为了说明近代中国革命为什么不能直接照搬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或社会主义革命路径。地主土地关系、乡村贫困、军阀和地方权力、帝国主义压迫以及民族资本主义薄弱,构成“半殖民地半封建”判断的现实基础。若离开这一现实基础,只从封建一词的古义批评革命理论,就会错位。

同时,革命理论中的“封建”与古代史中的“封建社会”又不是完全无关。近代中国被称为“半封建”,其逻辑前提是古代中国长期存在封建或类似封建的社会结构。李根蟠也特别指出,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判断,逻辑上预设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社会具有封建性质。正因如此,革命理论和古史分期之间形成相互支撑关系。本文最后讨论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时,应把这一点作为重要背景。

由此可见,“封建”在革命理论中的成立条件,与古典制度史完全不同。它不是“封土建国”之封建,而是近代中国社会性质分析中的封建。把这两层意义混同,固然会导致概念混乱;但若以第一层否定后一层,也会遮蔽现代中国思想史和革命史的实际逻辑。

## 七、当代反思与概念清理:误植说、泛化批评与替代命名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学界重新反思“封建”概念的使用。冯天瑜的系列研究最具代表性。他通过中、西、日材料的比较,指出近现代中国将秦汉以后社会称为“封建社会”,与汉语古义和西欧西义均有脱节,造成“泛化封建观”。在他看来,中国秦汉以后长期延续的社会主流,不是封建制,而是由宗法、地主制、官僚政治和皇权专制综合而成的社会结构。[^15]

侯建新则从中西历史比较出发,强调西欧 feudalism 是欧洲历史发展的产物,先秦中国可称封建制,秦至清则应称皇权专制制度;三者是不同概念,不宜互相涵盖。[^16]黄敏兰进一步指出,中国学界常用“封建专制”“封建大一统”等表达,若按西欧封建制的分权特征来看,存在概念张力。她强调,只有具体比较中西中古历史内容,才能克服对“封建”的误解和滥用。[^17]

张绪山在评价冯天瑜时,一方面肯定其廓清“封建”概念迷雾的意义,另一方面提出秦至清中国社会或可称“皇权社会”,以突出其政治制度特征。[^18]这些替代命名方案虽各有侧重,但共同点在于:它们试图绕开“封建”一词的多义负担,用更直接的概念表达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主导结构。

这些反思的价值不容低估。首先,它迫使研究者重新区分古义、西义和现代义,避免在同一篇文章中随意滑动。其次,它提醒我们,秦汉以后中国与西欧中世纪并不属于同一制度类型,不能把“封建社会”说理解为中西完全同构。再次,它推动学界重新检查“封建专制”“封建大一统”“封建礼教”等惯用表达,辨析其语义是否过度泛化。

冯天瑜、侯建新、黄敏兰等人的工作,不宜概括为对传统分期的简单否定。冯天瑜等人的工作首先是概念史和学术史层面的清理:他们指出同一词语在古典中国、西欧中世纪、近代日本和现代中国之间不断转换,导致历史叙述中出现名实错节。这一批评对于提升概念精度十分必要。尤其在公共话语和教材语言中,“封建”常被泛化为一切传统弊端的总称,这确实削弱了学术解释力。

然而,概念清理之后仍有第二个问题:经过转义的现代概念是否可以成立?若答案一概是否定,那么近代以来大量翻译概念都将面临同样困境。较为稳妥的处理方式是:接受其对古义和西义的区分,拒绝无差别泛化;但同时指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意义上的“封建”已经不是古典封建或西欧狭义 feudalism 的简单复现。它是一个理论化后的分析概念,必须依据其解释对象而非词源本身来评价。

但其限度也需要指出。如果仅以词源和西欧狭义制度为判断标准,就可能低估“封建”作为社会形态概念的历史转义。现代中国“封建社会”说的理论基础,并不只是古典汉语词义或西欧封臣制,而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中国社会史论战和封建地主制研究共同形成的解释框架。概念清理应当导向分层使用,而不必然导向概念废弃。

## 八、几种“封建”概念的层级关系

综上,“封建”至少包含五个层级。

第一,古典制度概念。它指封土建国、封邦建国、封爵建藩,与郡县制相对。其典型材料是《左传》、秦汉以后封建—郡县之争、柳宗元《封建论》以及明清思想家的相关讨论。在这一层意义上,秦汉以后中国不宜简单称为封建社会。

第二,西欧中世纪概念。它指封土封臣、采邑、领主、庄园、农奴、贵族等级和地方分权等制度与社会结构。狭义上重在法律—政治关系,广义上扩展为中世纪社会整体。在这一层意义上,秦汉以后中国与西欧封建制有显著差异。

第三,翻译—比较史概念。晚清以来,中国借“封建”对译 feudalism,并以之进入世界史比较和社会进化论框架。这一层既有思想解放意义,也造成古典词义与西方术语的叠合。

第四,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概念。它不以分封制度为唯一标准,而关注生产方式、土地关系、阶级结构和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在这一层意义上,“封建社会”可以包含不同历史类型:西欧封建领主制、中国封建地主制、日本幕藩制等。其共同点不在制度形式完全相同,而在其前资本主义土地关系和等级性支配结构。

第五,现代政治文化批判概念。它把“封建”用作前现代、旧礼教、迷信、专制、落后等现象的总称。这一层具有强烈现实批判功能,但学术精确性最低,最需要谨慎使用。

若将这五层关系放入一张表中,可以得到如下结构:古典制度概念回答“封建是什么制度”;西欧中世纪概念回答“feudalism 在欧洲史中指什么”;翻译—比较史概念回答“为什么用封建对译 feudalism”;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概念回答“前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如何分类”;现代政治文化批判概念回答“现代中国如何命名旧传统”。这些问题彼此相连,但并不相同。许多争论之所以难以推进,正是因为论者在回答不同问题,却使用同一个词。

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只有在第四层意义上才具有较充分的解释力,同时必须吸收第一、第二层对概念边界的限制,并警惕第五层的泛化。这样,文章的立场不是“站在一派反对另一派”,而是在各派讨论中重新厘定概念位置。

由此可见,“封建”概念的问题不在于能否一概使用,而在于是否说明使用层次。研究西周政治制度,应回到封土建国;研究西欧中世纪,应区分狭义和广义 feudalism;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分期,应将“封建社会”界定为社会形态概念而非分封制度概念;研究近代思想文化批判,则应说明“封建”作为现代负面标签的形成机制。不同层级之间有关联,但不能互相替代。

## 九、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义的理论层次

在“封建”概念的几种用法中,最容易被误解、也最需要单独说明的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义。若不区分这一层意义,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就很容易被误读为两种意思:或者被误读为秦汉以后仍是西周式分封,或者被误读为秦汉以后完全等同于西欧中世纪。这两种理解都不是马克思主义史学中“封建社会”概念的本来重心。

在方法论层面,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的一段论述尤为重要:“资产阶级社会是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23]这段话说明,马克思并非从远古线性推演到现代,而是从资产阶级社会这一最发达形态反观以往社会结构。若将这一方法用于“封建社会”概念,就不能只问某一制度是否与西欧中世纪相似,还要问它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关系谱系中处于何种位置。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到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时,讨论的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若干时代,而不是在制度史意义上给“封建”下一个只适用于西欧封土封臣制的定义。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文本中谈到封建土地所有、农奴制、等级关系、城市与乡村对立、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的斗争等问题,其语境也并不完全一致。丁东宇提醒说,马克思本人并未给出一个简单、封闭、教科书式的封建社会定义;他对封建社会的讨论,常常服务于理解资产阶级社会如何生成这一问题。[^19]

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义中的“封建”,并不能被化约为“有没有封臣制”。它更关注前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土地关系、剩余榨取形式、阶级结构、国家权力和社会分工。西欧封建领主制是这一概念形成的重要经验来源,但不等于其唯一可能形态。正因为如此,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才会在承认中西制度差异的情况下,提出“中国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封建制”这类概念。

这里需要区分“普遍性”和“同一性”。如果说秦汉以后中国社会具有封建性质,并不等于说它与西欧中世纪社会同一;而是说它在前资本主义土地关系、地主—农民结构、等级支配和非资本主义剩余占有方式上,可以被纳入封建社会形态的比较范围。普遍性是抽象层面的可比性,同一性则是具体制度形态的完全重合。许多反对秦以后封建论的观点,其实是在具体制度同一性层面提出批评;而支持封建地主制理论的观点,则是在社会形态普遍性层面立论。两者若不说明层次,就会形成表面冲突。

吕振羽的表述可作为“封建地主制”概念成形的关键证据。他在 1934 年《中国经济之史的阶段》中说,战国时期“新兴地主经济之暂时确立,和商业资本的抬头”与“原来封建贵族之大批没落”同时发生;周秦之际,旧封建领主支配的农奴经济让位于“新兴地主的农奴经济”,秦始皇建立的是“地主支配之封建国家政权”。他又明确提出:“像这种地主表现领主职分之一形式的封建社会,为把它别于原来的封建社会,可以叫做地主制的封建社会。”[^22]这段话显示,早期马克思主义史学内部已意识到秦以后封建社会不同于“原来的封建社会”,并尝试用“地主制”来标出其特殊性。

因此,“封建地主制”不是后来为了补救概念问题而临时发明的说法,而是在社会史论战过程中逐渐生成的解释框架。它的核心努力,是既承认中国经历封建社会,又说明中国封建社会不同于西欧领主制和西周分封制。吕振羽、王亚南、吴玉章、林伯渠等人的相关论述,共同构成了从“问题提出”到“概念成形”再到“理论系统化”的思想链条。

“封建地主制”的理论意义就在于,它试图在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建立中介。战国秦汉以后,中国旧的领主制、贵族分封制和宗法封建制逐步瓦解,土地私有、土地买卖、租佃关系、地主阶级和皇权官僚国家逐渐成为社会结构的核心。这一结构显然不是西欧封臣制度,却也不是资本主义社会。若不称之为封建社会,就需要另有能够说明其生产关系、阶级结构和历史阶段的概念。专制主义社会、皇权社会、官僚制国家等说法可以突出政治形态,却较难完整说明土地关系和阶级剥削;前资本主义社会说范围又过宽,不能充分体现这一阶段内部结构。因此,“封建地主制”虽非没有问题,却具有较强的解释集中性。

这一点也有助于评价侯树栋“三大封建主义概念”的意义。狭义封建主义关注封土封臣,广义封建主义关注整个中世纪社会,马克思主义封建主义关注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三者不是简单互斥,而是在不同抽象层面使用同一概念。若研究西欧法律制度,应以狭义概念为准;若研究欧洲中世纪整体社会,应使用广义概念;若研究世界历史中的前资本主义形态,则马克思主义概念具有不可替代的理论功能。中国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应明确归入第三层,而不应混入第一层。

## 十、1949 年以后概念的制度化与新时期反思

1949 年以后,“封建社会”成为中国古代史分期的基本术语,并通过教材、通史、研究机构和学科训练进入稳定知识体系。它不再只是社会史论战中的一派观点,而成为中国史叙述的常规框架: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社会等分期,共同构成一种宏观历史叙事。在这一叙事中,秦汉以后直至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多被概括为漫长的封建社会。

概念制度化带来两方面效果。积极方面,它为中国古代史研究提供了相对统一的问题框架,使土地制度、阶级关系、农民战争、中央集权、商品经济、资本主义萌芽等问题能够在同一结构中被讨论。尤其在经济史和社会史研究中,“封建地主制”使研究者能够把政治制度、土地占有、赋役制度和乡村社会联系起来,而不是把中国古代史写成王朝兴亡史。

消极方面,概念一旦高度制度化,也容易变成未经反思的套语。许多论著、教材和公共表达中,“封建社会”“封建专制”“封建礼教”“封建思想”被广泛使用,却未必说明其具体含义。制度史、社会形态、文化批判和价值判断混在一起,使“封建”成为高频但低精度的概念。新时期以来冯天瑜、侯建新、黄敏兰等人的反思,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换言之,当代概念清理并不是凭空发生,而是对既有分期话语长期制度化之后概念疲劳和泛化问题的回应。

因此,1949 年以后的知识史应写成“双重过程”:一方面,封建社会说获得学科制度支撑,成为中国史研究的重要框架;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学术环境变化、中西比较史研究深入、概念史意识增强,这一框架又受到重新检验。若只写前一方面,会显得维护旧说;若只写后一方面,又会忽略封建社会说曾经发挥的解释功能。这种双重过程显示出“封建社会”概念的建构力与局限性。

在这一脉络中,冯天瑜的《“封建”考论》可视为新时期概念史反思的代表。其贡献不在于简单提出一个新名称,而在于促使学界重新面对“封建”概念在古义、西义和现代义之间的错位。侯建新和黄敏兰的研究,则进一步从中西制度比较角度挑战泛化用法。与此同时,李根蟠、周建明等人的回应说明,传统“封建社会”说也并非没有自我修正能力。它可以吸收概念史批评,将“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进一步限定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社会”,而不是继续以含混方式沿用。

## 十一、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的三重限定

经过以上梳理,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仍可保留,但这一判断必须附带三重限定。

第一,是制度史限定。秦汉以后不是西周意义上的封建社会。西周封建以封土建国、宗法分封、诸侯屏藩为主要特征;秦汉以后国家主干则是郡县制、官僚任命、皇权中心和统一法令。秦汉以后虽然存在封王、封爵、宗藩、藩镇等封建遗存或变体,但它们不能代表整体政治结构。因此,在制度史论述中,应尽量避免把秦汉以后直接说成“封建制社会”,更不能把秦汉以后国家结构说成分封制。

第二,是比较史限定。秦汉以后不是西欧狭义 feudalism 意义上的封建社会。西欧中世纪的封土封臣、采邑、领主权、庄园农奴和贵族分权结构,与中国皇权官僚国家差别显著。中西比较时,应说明比较层级:若比较封臣制,中国不符合;若比较前资本主义土地关系和等级支配,中国才进入可比范围。不能为了维护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而抹平中西制度差异。

第三,是社会形态限定。秦汉以后可以称为封建社会,是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和中国封建地主制意义上成立。它强调的不是分封,而是地主经济、小农生产、土地私有与租佃关系、等级性社会秩序、国家赋役和皇权官僚结构的结合。这一概念的有效性,取决于它能否解释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运行机制,而不是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封建”一词的所有历史含义。

经过这三重限定,本文的立场就不是简单“沿用旧概念”,而是“在概念清理之后继续使用经过限定的概念”。这也意味着,文章最后的重点不在于“反驳冯天瑜”或“回到传统五阶段论”,而在于提出一种更稳妥的表述:在古典制度史中讲封土建国,在中西比较史中区分 feudalism 的狭义和广义,在中国社会分期中使用“中国型封建社会”或“封建地主制社会”,在文化批判中慎用泛义“封建”。这样既回应了概念清理派的合理批评,也保留了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的理论解释力。

## 结论:在概念限定中重申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的合理性

经过上述梳理,可以得出一个相对稳妥的判断:秦汉以后中国是否可称“封建社会”,不应在未加限定的词义层面作简单裁断,而取决于“封建”一词所处的具体概念层次。若按古典“封土建国”意义,秦汉以后以郡县制和皇权官僚制为主流,当然不是封建社会。若按西欧狭义封土封臣制度,秦汉以后中国也并不符合。冯天瑜、侯建新、黄敏兰等学者对这一点的辨析,是必要且有价值的。

但若从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和中国社会史论战形成的“封建地主制”理论出发,秦汉以后继续使用“封建社会”概念仍有其合理性。秦汉至清的中国社会,长期以小农生产为基础,以地主土地所有和租佃关系为重要经济结构,以皇权官僚国家为政治组织形式,以宗法伦理和等级秩序维系社会关系。它既非西周封建领主制,也非西欧中世纪封臣制,但仍属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将其称为“中国型封建社会”或“封建地主制社会”,能够在承认中国历史特殊性的同时,保留其与世界历史中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比较的可能。

因此,对“封建”概念的清理,不应导向简单废弃,而应导向限定使用。换言之,概念清理的目标不是把“封建”逐出中国史叙述,而是使其从含混的总标签重新变为有边界的分析工具。承认“封建”在现代中国语境中经历了泛化,承认某些惯用语存在名实不清,并不意味着必须否认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在中国史分期和社会结构解释中的理论价值。更合理的做法,是在文章、教材和研究中明确区分:作为古典制度名词的“封建”、作为西欧中世纪概念的 feudalism、作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概念的“封建社会”、作为近代革命理论概念的“半封建”,以及作为现代文化批判词的“封建”。只有完成这种分层,秦汉以后“封建社会”说才能摆脱概念混淆,获得更为清晰、谨慎而有解释力的表达。

## 注释

[^1]: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

[^2]: 柳宗元:《封建论》:“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

[^3]: 参见冯天瑜:《“封建”概念泛化的历史考察》;冯天瑜:《厘清“封建”概念与中国“封建社会”定位》。此处只用于现代学术史定位,古典语义判断仍应回到《左传》、柳宗元等原初文本。

[^4]: Marc Bloch, *La Société féodale*. 中文可参见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张绪山译,商务印书馆。

[^5]: E. A. R. Brown, “The Tyranny of a Construct: Feudalism and Historians of Medieval Europe,”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974; Susan Reynolds, *Fiefs and Vassals: The Medieval Evidence Reinterpret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6]: 侯树栋:《论三大封建主义概念》,《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6 期。

[^7]: 方维规:《一个概念一本书——读冯天瑜先生新作〈“封建”考论〉》。

[^8]: 严复译《原富》《社会通诠》相关译名变化,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对这一脉络有详细整理。

[^9]: 张绪山:《拨开近百年“封建”概念的迷雾——读冯天瑜〈“封建”考论〉》,《湖北社会科学》。

[^10]: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相关卷次。

[^11]: 李根蟠:《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该文对社会史论战中秦以后是否封建社会之争、吕振羽和王亚南等人的理论贡献有较系统梳理。

[^12]: 列宁:《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列宁:《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

[^13]: 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

[^14]: 周建明:《“封建论”:是对概念的误植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兼评冯天瑜先生的〈“封建”考论〉》,《学术争鸣》2012 年第 10 期。

[^15]: 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冯天瑜:《“封建”概念泛化的历史考察》;冯天瑜:《厘清“封建”概念与中国“封建社会”定位》。

[^16]: 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错位的原委及应对》;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

[^17]: 黄敏兰:《从中西“封建”概念的差异看对“封建”的误解》,《学术争鸣》。

[^18]: 张绪山:《拨开近百年“封建”概念的迷雾——读冯天瑜〈“封建”考论〉》。

[^19]: 丁东宇:《马克思的封建社会概念》,《学术交流》2012 年第 6 期。该文指出马克思并未建立一个简单的封建社会定义,而是从理解资产阶级社会生成的角度回溯中世纪日耳曼社会、城乡对立和农奴制等问题。

[^20]: 严复译甄克思:《社会通诠》序。参见严复译甄克思《社会通诠》序。

[^21]: 列宁:《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参见列宁《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

[^22]: 吕振羽:《中国经济之史的阶段》,原载《文史》创刊号。参见吕振羽《中国经济之史的阶段》。

[^23]: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相关卷次。